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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借用的包装物应返还吗?

2017-10-16    作者:彭彦斌律师
导读:合同终止,借用的包装物应返还吗?北京商事仲裁专业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商事仲裁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商事仲裁咨询,商事仲裁的诉讼代理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案情简介:合同终止,借用的包装物应返还吗201...

合同终止,借用的包装物应返还吗?北京商事仲裁专业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商事仲裁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商事仲裁咨询,商事仲裁的诉讼代理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案情简介:合同终止,借用的包装物应返还吗

2014年,6月30日,A商贸公司与B贸易公司签订《乙炔气买卖合同》,约定B贸易公司从A商贸公司购买乙炔气,A商贸公司提供钢瓶,约定若合同终止,B贸易公司就将钢瓶归还。此后,双方多次交易,B贸易公司借用了20支钢瓶,但B贸易公司一直没有给付相关购买款项,共计3.6万元。后经A商贸公司多次催缴,B贸易公司均为履行合同义务。后A商贸公司于2016年1月9日提起仲裁,要求B贸易公司立即支付乙炔气款3.6元、返还20支钢瓶。

仲裁庭意见:合同终止,借用的包装物应返还

B贸易公司借用的乙炔钢瓶属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包装物,在买卖合同终止后,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返还。

律师说法:合同终止,借用的包装物应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双方所签署的《乙炔气买卖合同》已对包装物及钢瓶的处理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即约定若合同终止,B贸易公司就将钢瓶归还,所以B贸易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在合同终止后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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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彦斌律师办案心得:作为商事律师,除了要具备专业的商法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深厚的民商法功底以及全力为委托人服务的信念和宗旨,这样才能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全面的商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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