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实践中,有些单位与员工或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后,员工或其家属自觉赔偿并不公平而要求予以撤销。那么这类情况该怎样处理呢?单位与员工已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还能撤销?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基本案情 单位与员工(家属)已签订的赔偿协议 员工家属事后不服引纠纷
2011年9月,某公司员工李某在值班室被公司其他员工砍伤颈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公司向员工家属一次性支付了25万元赔偿金,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家属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公司主张民事赔偿或其他补充赔偿责任。
2012年李某被认定为工伤,家属遂以《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万元,要求广客隆公司两名股东担连带赔偿责任。陌路公司于2012年4月5日被注销。
法院裁判单位与员工(家属)已签订的赔偿协议 如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予撤销
一审法院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驳回了员工家属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家属与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故改判两股东向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13万余元。
律师说法单位与员工已签订的赔偿协议 是否还能撤销?
在劳资纠纷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纠纷达成的协议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且协议内容必须真实明确,特别是针对一方放弃部分权利的约定应当真实清楚,避免存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根据劳动法规定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协议,允许劳动者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就本案而言,《协议书》签订时,社保部门尚未就李某死亡事故作出工伤认定,员工家属在不清楚其是否能够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情况下签订工伤补偿《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家属可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8万余元,而某公司按协议给予的补偿金远低于此,属于显失公平。因此,原《协议书》可予以撤销,某公司撤销后由其股东补足其相应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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