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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9-01-03    作者:彭彦斌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一房二卖,合同是否有效王某与宋某系夫妻,婚后二人在广州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登记在王某名下。后由于工作调动,王某至青岛工作,宋某至东莞工作,因此两人商议将该商品房出售。2012年2月,王某与同单位陈某达成协议...

案情简介:一房二卖,合同是否有效

王某与宋某系夫妻,婚后二人在广州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登记在王某名下。后由于工作调动,王某至青岛工作,宋某至东莞工作,因此两人商议将该商品房出售。2012年2月,王某与同单位陈某达成协议,约定以90万元价格出售该房屋,收到放款后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但宋某并未得知房屋已售出,又与李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要求交付房屋不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宋某履行合同义务,宋某答辩称王某与陈某签署合同在先,因此其与李某所签合同应属无效。

合议庭意见:二次买卖房屋合同均有效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二次买卖房屋合同均有效,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房屋所有权已办理过户登记于李某名下,故其所有权应由李某享有,陈某只能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律师说法:二次买卖房屋合同均有效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

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或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另,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效力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意思是没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却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应依据《合同法》来判断是否有效。

本案中,张某和廖某均有理由相信卖房是唐某刘某夫妻共同意思,故共有人的对方不可对抗买受者,所以二次买卖房屋合同均有效。只不过,房屋所有权已办理过户登记于陈某名下,故其所有权应由陈某享有,而李某可以向宋某主张合同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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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彦斌律师办案心得:作为商事律师,除了要具备专业的商法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深厚的民商法功底以及全力为委托人服务的信念和宗旨,这样才能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全面的商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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