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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房屋卖买合同有效吗?

2019-01-03    作者:彭彦斌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房屋卖买合同有效吗A公司因经营急需资金,其从工商银行贷款20万元,将其自有房产一处抵押给工商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A公司未告知工商银行也未经其同意,以85万元的价格...

案情简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房屋卖买合同有效吗

A公司因经营急需资金,其从工商银行贷款20万元,将其自有房产一处抵押给工商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A公司未告知工商银行也未经其同意,以85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让给B公司,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B公司支付首付款30万元,后因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事宜双方发生纠纷。为此,B公司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工商银行得知双方纠纷后申请参加仲裁,要求确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

合议庭意见:代还贷款后,房屋买卖合同继续有效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B公司将剩余贷款支付给了工商银行用于代替A公司偿付贷款及银行利息,最后裁决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有效,因工商银行的抵押权已经实现,由工商银行协助办理解押手续。A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应理解为不能发生抵押物的物权变动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此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应理解为不能发生抵押物的物权变动,但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该规定不宜理解为效力性的强制规范,违反该规定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只对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买受人能否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产生影响。

本案中,B公司已将剩余贷款支付给了工商银行用于代替A公司偿付贷款及银行利息,工商银行的抵押权已实现,因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无权转移行为已对工商银行不存在不利影响,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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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彦斌律师办案心得:作为商事律师,除了要具备专业的商法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深厚的民商法功底以及全力为委托人服务的信念和宗旨,这样才能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全面的商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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