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刚买被盗
新车买回来才一天,第二天就被盗走了。失去爱车的胡涛想要向保险公司索求赔款,没想到得到的回答竟然是”车未上牌照不予赔偿”。胡涛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14年1月14日原告胡涛将新购的CRV牌小型轿车交由成都某保险公司承保,全车盗抢损失险保险金额24万元,且不计免陪。保险期间自2014年1月15日00时起至2015年1月14日24时。2014年1月15日17时许,原告将车开回家停在小区停车场,1月16日7时许发现被盗。被告以“车辆未上正式牌照盗抢险不生效”为由拒绝对原告理赔。
青羊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正式号牌能否免除被告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前述免责事由负有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但本案诉讼中,《投保单》下方特别约定栏虽然对此有提示,但是该投保单落款处“胡涛”签名字样并非胡涛本人所签,胡涛缴纳保险费用的行为也不能视为其对他人代签保险单行为的追认,从而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就该免责条款及特别约定向胡涛本人作出了相关提示并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故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胡涛支付保险赔偿金24万
无牌照险企拒赔
保险公司明知道车无正式牌照而办理车险,说明保险公司是同意承保的。同时,有无正式牌照并不必然加重被告的义务,两者之间无直接联系关系。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胡涛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当中,保险公司并未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的提示,也并未对内容作出能够引起胡涛注意的提示。因此,该免责条款不能生效,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社会中难免不会出现有些险企为了逃避责任,找各种各样的借口来推脱赔偿,这就需要购买人在签订合同之前详细研究这份保险合同,一旦有任何不懂的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
唐春林律师办案心得:因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在保险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优势面前,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据理力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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