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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刑事辩护律师时的几种错误导向

2015-03-23    作者:沈科律师
导读:刑事犯罪案件嫌疑人的家属在得知亲属身陷囹圄后,总会感到焦急、焦虑和恐慌。很多情况下,由于缺乏刑事犯罪案件的基本知识,这些当事人的第一个念头就是“捞人”,一心想通过一些暗箱操作方法把人捞出来,不惜各种代价。于是,聘请...

刑事犯罪案件嫌疑人的家属在得知亲属身陷囹圄后,总会感到焦急、焦虑和恐慌。很多情况下,由于缺乏刑事犯罪案件的基本知识,这些当事人的第一个念头就是“捞人”,一心想通过一些暗箱操作方法把人捞出来,不惜各种代价。于是,聘请律师作为嫌疑人的辩护人时,总会产生一些错误的导向,影响选择合适的辩护律师。

第一种错误导向拍胸脯、打包票,包赢型的律师就是好律师。

当事人不知道,刑事犯罪案件诉讼是一个程序复杂而且充满变数的对抗性活动,案件经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层层移送,根据案情都会有法定相应的诉讼活动。有的律师职业道德欠佳,知道当事人焦虑和恐慌的心理,便利用当事人焦躁不安和想要抓一根救命稻草的心理特点,一味迎合当事人,拍胸脯、打包票,许下各种良好的承诺,同时提出各种超高的要求。很多当事人面对这种律师,会失去理性的判断,认为这样敢打包票的律师就是好律师。殊不知,刑事犯罪案件都有其个案的独特性,都不可能完全一样。刑事辩护律师仅靠当事人陈述的有关案件的只言片语是无法做出较为客观的判断,只有会见嫌疑人,或者查阅卷宗之后,才可能了解案情并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因此,当事人聘请辩护律师时,面对这样的律师,应该多一些警惕,冷静甄选,切不可草率决定。

第二种错误导向知名律师、大牌律师,费用最高的或者最低的就是好律师。

当事人总是受到各种媒体的影响,无论遇到什么纠纷统统认准了知名律师,认为知名律师、大牌律师就专业,能力强,会取得好的诉讼结果,好像其他律师就不专业似的。其实,律师出了名仅表示他被众人所知晓,而其擅长的业务领域、办案的水平并不会因为出名而发生质变。大多数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不必非找知名的律师,而要寻找真正擅长这个领域、兢兢业业的律师来代理,这样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必承担相对昂贵的律师费用。与此误区相类似的还有非高学历律师不聘;非高职称律师不聘;非年长律师不聘。

第三种错误导向律师事务所办公装修、规模大小,律师穿着和车辆好的就是好律师。

当事人受到各种媒体的影响,认为办公室装修豪华,律师人数众多的大所就是好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穿着奢侈、驾驶豪车的律师就是好律师,就是混的好的律师,他们一定人脉资源丰富,社会关系到位,打官司一定可以胜诉,辩护肯定是高手。其实,律师知识是否专业,工作是否尽责与律所的办公环境,人数规模,与律师的穿着和驾驶的车辆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刑事诉讼是个很复杂的程序,法院最终定罪量刑都是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确定,任何律师的辩护都离不开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材料,大所好所或者穿着好驾驶车辆豪华的律师也不可能有什么绝妙的辩护高招,也不会有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

第四种错误导向律所主任、合伙人或者头衔多的律师就是好律师。

当事人受中国几千年官本位和官文化传统的影响,把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或者有这样那样社会头衔的律师当成官员一样,认为他们有关系,有权力,手下还有好多律师,这样的律师又懂法又有权,做辩护律师肯定会得到很轻的判决结果。其实,律师事务所不像有限公司一样承担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他们也没有任何特权,他们和其他律师一样,都是执业律师,享有一样的律师权利。很多非主任律师,合伙人律师或者头衔少的律师,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研究习业知识,他们一样很专业,很优秀。

第五种错误导向律师不帮找关系就不是好律师,自己找黑律师。

当事人都知道要找律师,但什么人才是律师?恐怕很多人的认识大都比较模糊,以为名片上印着律师头衔或自称为律师的都是律师,甚至某些单位在招聘时将公司专职法务人员或者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称作律师,其实这些都是误解。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也就是说,只有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俗称律师执照)的才是真正的律师。律师执业证每年都须年检注册,因培训考核不合格或受行政处罚,没有经过年检注册的,也不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而目前社会上冒充律师名义办案的“黑律师”甚众,不仅乱收费用,办案质量也相当低下,严重扰乱着法律服务市场。

综上,以上当事人在聘请刑事辩护律师时的几种错误认识或导向,其实对当事人非常有害,无论是刑事律师还是民商事律师,哪些实话实说,告诉你案件真实情况的律师才是诚信的律师,才是当事人值得信赖和托付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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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科律师,投资项目分析师,民商法学专业硕士,主攻律师非诉讼业务,参与过多个大型集团公司治理结构等法务项目的研究,对公司治理和法律风险防控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实战技能。执业至今,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精擅于民间借贷、项目投资、项目融资、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法律事务和债权债务、经济合同纠纷和各类损害赔偿法律事务。始终秉持“真诚合作•共创共赢”的理念,坚持“双赢”或“多赢”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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