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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套路——刷单套现的刑法责任分析

2016年03月04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深圳刑辩律师按:

今年2月26日,海淀检方对利用“滴滴打车”软件进行刷单套现诈骗的常某提起公诉,该案系互联网打车软件出现后国内第一例刷单诈骗案件。据悉,按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嫌疑人常某可能获刑6个月。(来源: 京华时报)

深圳刑辩律师解读:

随着互联网行业对传统行业的渗透与融合,诸如某快车,某外卖等越来越多的P2P服务平台和产品被设计和开发出来,为了吸引用户,这些平台多会自掏腰包为注册商家或服务提供者提供补贴,从而转化为对用户提供的优惠。而由于部分平台技术手段和监管能力有限,出现了不少刷单行为,具体“套路”即为用户与服务提供者为同一人,通过提交虚假订单的手法,变相骗取平台为服务者提供的补贴。随便上网搜索,可以发现还有不少人发布传授刷单套路的帖子和文章,乃至于有专门的刷单软件。殊不知在这些套路背后隐藏着刑事法律风险:

1、刷单行为本身足以构成犯罪

虚假订单无疑是典型的诈骗手段,其骗取的是平台提供的补贴款,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门槛,即构成该罪。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一类地区为6000元以上即为“数额较大”。虽说刷单补贴每一单的数额不多,但积少成多,再加之团伙作案是累计总额,不知不觉中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提供刷单套路也可能触犯刑律

对于这些提供刷单软件和刷单教程,提供刷单账户的人,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如果技术提供者明知行为人要从事诈骗行为还提供技术知识支持,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如果是自己刷单的同时,教唆他人刷单,即便自己刷单未达入罪标准,但被教唆人构成犯罪的,教唆者也能成立共同犯罪。

若未与具体行为人沟通联络,不知道具体的行为人是否要实施诈骗行为,仅系对外发布相关套路,但此技术或方法若仅为“诈骗”所用,那么公开此类技术或提供此类技术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一时糊涂被套路进去了如何“抢救”

其实有不少刷单者或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或抱有侥幸心理,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是十分有限的,那么因为一时糊涂被套路进去了,是否还能“抢救”。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因此,若刷单刚达数额较大标准的,只要积极悔罪赔偿,争取谅解,完全可以争取免予刑事处罚。(友情提示:但也不能因此而掉以轻心,误入歧途了)。

深圳刑辩律师小结:

实际上,诸如滴滴等公司已成立了专门的反作弊团队,通过大数据技术来系统智能地对后台数据综合分析,对可能存在的刷单用户进行筛选和管控。经统计,从去年3月至年底,该公司用户99%以上的刷单行为均被反作弊团队管控。对于金额未触及法律规定限额的,滴滴在与司机签订合同的时候会扣除相关刷单人非法获得的奖励收入,并处3倍非法获利的罚款。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面对刷单者呈区域化,团伙化的发展趋势,服务中介平台确实需要实现技术监管和法律打击并重,以维护自身权益。

(马成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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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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