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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不胜防:也谈微商传销

2017年02月24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新闻回顾:

继央视315晚会曝光“微传销”后,工商总局在323日下午发布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一些传销组织采用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推销产品和服务,从事传销活动。(来源:中新网)

律师评析:

笔者偶尔窥见这么一个微商朋友发的朋友圈:“传销是什么!传销是给你讲课,3万块钱让你挣1千万,那些穷疯的才相信,那是给你洗脑!直销是什么!直销是你入会员,你在拉一个给你反钱,只要你下面的拉人就和你有关系,就给你钱!微商是什么?你自己进货自己挣钱,和任何人没关系,你愿意做,我只是你的仓库,给你发货!别在用自己的无知去笑话别人的专业!”看完工商总局发布的新闻数据,再看看这条朋友圈就觉得莫名的讽刺。

笔者虽然对微商们疯狂刷屏销售的行为略有反感,但对于他们的“拼劲”仍是敬佩的。可法律认知的错误,却很可能让这种“拼劲“为传销分子所利用。

分级代理为何属于传销?

要谈微商传销,仍要探讨传销的本质。在笔者看来,《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对传销的定义是十分精练概要的: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通俗地讲,只要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等要素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

有不少人认为“空手套白狼”才是传销,有实物商品销售的便是直销,营销,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的理解。《条例》第七条规定了: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也属传销行为。可见,即便有真实商品的认购,也不妨碍其是一种变相收取入门费用的形式。从本质上来说,不以最终的消费者消费而是以发展下线作为盈利来源的商业行为都可以视为传销。    

微信中疑似传销的营销模式普遍采用的便是这种分级代理制度:1.做代理无需加盟费用,直接购买货物就可以成为销售代理;2.品牌代理有多个层级,拿货越多,层级越高,而最高等级的代理商则需要一次拿货数万元以上;3.成为代理后,就可以发展次级代理,也就是俗称的下线。每个层级的代理拿货价格不同,赚层级差价得到的收入要远高于直接销售,越高级别的代理依靠发展下级代理获得的收入越多。这种分级代理制度无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传销活动的组织形式和盈利模式的认定标准。

“微商传销有何新特点?

提起传销,许多人脑中就会浮现出作家慕容雪村在《卧底传销23天》专题报道中所描绘的景象:一群人挤在狭小的屋子里,热血沸腾大声地呼喊着“我要发财,科学致富”的口号。许多人认为传销组织简直就是一个笑话,自己一定不会上当受骗;但当自己身处骗局之中时,却又往往一点也没有察觉。而最为关键的是,微商传销与传统传销相比已产生诸多变化,一切活动围绕着微信或者QQ等通讯工具或社交平台展开,上线与下线之间甚至根本没有见过面。相较于传统监禁成员,演讲上课的洗脑手段,微商传销的手段往往更加温和,甚至连发起者本人都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进行传销的情况都时有发生。

从目前看来,“微商传销”与普通传销相比具有以下新特点:

1.迷惑性更强,可能被包装成正常的商家营销手段,例如会员优惠折扣、分享到朋友圈返现等等。同时,这些商家通常真的有商品,但商品的质量得不到保障,类似化妆品、服装和玉石首饰这类商品,价格弹性大,普通用户往往很难判断其是否为正品,也难以判断其实际价值。

2.单个用户受骗金额小,传统传销的入会金额往往在3500元到10000元之间,而微商传销的入门金额相对较小,即便用户发现被骗,往往也懒得报警,最多向平台举报这些商家,作为消费纠纷处理而已。

3.受骗人数总体数量巨大,每次骗取的金额虽然变小了,但得益于微信庞大的用户基数,以及朋友圈信息传播的快速,实际的案值往往不逊色于过去的传销案件。

4.作案成本更低,不需要培训下线,不需要活动场地,一部手机、一台电脑就可以开始作案。即便被举报,也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惩罚,换个ID就可以再次上线。

上述这些特点无疑提高了平台的监管成本,让微商传销得以有生存和蔓延的温床。

“微商传销有何表现?

微商传销尽管花样百出,但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再新颖的形式也脱离不了其诱骗的本质,诱骗(当然传销者可能意识不到自己在骗人)“朋友圈”的亲朋好友加入其团队便是其最终目的。在这里简单归纳列举一些其最外化的行为表现:

    1、不熟不杀

微商实际上依托于社交软件和平台,即所谓的熟人网络,传销者利用亲朋关系而非产品本身的质量为商品或商家的信用背书,向熟人推销或是拉拢入伙。

    2、炫富晒单

宣扬不劳而获,往往打出轻松赚钱的噱头,如今天转发某某微商月入过百万的新闻,明天发发自己开名车喝名酒的照片,后天再晒晒软件制作的销售记录等,引诱意志力薄弱、贪慕虚荣的人入彀。

    3、吹捧产品

推销的是名不见经传的产品,品牌往往或假冒或山寨,或者干脆没有品牌,但价格异常,远高于市价、远低于市价都有可能,但对产品质量各种吹捧,却不提供任何资质证明。正所谓“醉翁之意不在酒”,拼命宣传产品目的不是卖产品给消费者,而是通过吹捧自己的事业,来吸引下线代理上钩。

4、夸夸其谈

热衷于传播鸡汤,大谈商机,着眼未来,各种引经据典,古今中外各路大神无不为其代言呐喊,吸引热血青年加入他们的团队。

“微商传销”有何法律责任?

微商传销尽管形式有所变化,但其违法本质不会改变。笔者在此摘要部分关键的法律法规以供参考。

首先是行政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则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其次是刑事责任,根据公安机关的立案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基本量刑就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则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情节严重作出了明确界定。

根据《意见》,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如何防范微商传销套路?

笔者在撰写本文浏览新闻评论时,看到一名微商在为自己正言:“我也在做微商,我没有夸大也没炫富,我只是做好我自己,不发展下线,不招代理,我就做我自己。”底下有一条神回复:可惜你已经被别人发展成下线代理了。不得不说,传销套路很深,受害的多是不愿发展或无法发展下线的最底层代理,他们往往深陷其中而不自知。更有甚者,从上当受骗者成为参与传销的违法人员,最终误入歧途。因此在面对可疑的微商代理邀请时,必须擦亮双眼,学会甄别方法,防止“被套路”。在此,枚举一二,以供参考:

一、毋起贪念

正所谓天上不会掉下免费的馅饼,而法律界也有句俗话说得好:社会上最赚钱的方法都被写入了《刑法》里。当听到他人宣扬轻松赚钱的方法时,务必提高警惕。传销之所以诱骗成功就在于其利用了人性中急于求成,好逸恶劳,渴望一夜暴富的劣根性,只有抵制诱惑方能不丧失理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各种浮夸鸡血的宣传文案自然不会再入你的法眼。

二、毋信妄言

传销之所以难以识破,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其利用了亲人朋友之间的信任关系。在面对熟人拉拢时,不能轻信一面之词,要提高对信息源的鉴别能力。毕竟现在PS技术如此发达,什么资质证书,转账截图,新闻报道,名人合影不能伪造呢?认准官方渠道,相信市场评价,凡事多百度多调查,总能识破谎言。

三、毋生怠惰

如果想正经做生意,在加盟或代理之前,就必须下功夫考察代理对象,应查询其登记注册、经营资质等基本信息,例如其是否有直销或代理资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在我国从事直销经营须经商务部批准。因此,可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zxgl.mofcom.gov.cn)或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信息公布栏目(http://zxjg.saic.gov.cn/saicmrktout/)查询直销企业的信息。当然,即便相关商家企业真的有直销牌照也不能掉以轻心,毕竟直销企业行传销之事的案例太多了,还需要多花时间认真分析其盈利模式,利润来源,判断所谓高额回报是否符合正常经营规律,以免误上贼船。

结语:

   希望通过曝光和强化监管,能让真正的微商远离非法传销,让这个新生事物获得更好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环境——但即便如此,还是烦请各位微商朋友多注意营销方式少刷点屏,还朋友圈一片清净吧,笔者在此谢过了!

(马成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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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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