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桶短板理论,是由美国管理学家彼得提出的。
其核心内容为:一只水桶盛水的多少,并不取决于桶壁上最高的那块木块,而恰恰取决于桶壁上最短的那块。只有桶壁上的所有木板都足够高,那水桶才能盛满水。只要这个水桶里有一块不够高度,水桶里的水就不可能是满的。构成组织的各个部分往往是优劣不齐的,而劣势部分往往决定整个组织的水平。
木桶短板理论让人信服,所以律师开始审视自己特长与短项,重新认识自己。
木桶短板理论富于哲理,所以律师开始取长补短,完善自己的性格与实力。
首先,营销已经成为律师的“木桶短板”。
若想有长足进步,律师必须认清哪儿是制约自己发展的绊脚石。
说实话,认识自己的缺点与优点,就像律师不清楚自己的五脏六腑一样,往往难以准确把握。认清了自己的特长与不足,然后律师能够大刀阔斧改变自己的现状,更是难上加难。
营销促使纳爱斯、蒙牛成功的事实证明,不论是对公司,还是对个人,营销成功与否,往往决定着事业成败。出色的营销,会使公司有长足发展。
律师不会营销,就会英雄无用武之地。不会营销的律师,显然难以成为大牌律师。
但是,不敢于营销,不擅于营销,也不会营销,这几乎是大多数律师存在的通病。对许多律师而言,营销可能是律师本人最短的木板。
许多法律服务业务,需要律师团队作战,像做大宗的企业改制上市、破产业务等。律师团队实力必须均衡,各部门应当相互协调,互相支持。实力最弱的律师,最终可能成为影响法律服务进度,尤其是质量优劣的关键人物。
从某种意义上讲,实力最弱的律师,往往效率最差,质量最难保障,他应当是律师团队的短板。但是,只要律师事务所加大对实力最弱律师的业务培训与业务指导,他们便会迎头赶上。
其次,律师要补强自己的营销瘸腿。
经济学家厉以宁,曾阐释“木桶”想多盛“水”的方法有二:一是生产要素替代,锯长补短;二是拆桶重装,进行资产重组。
律师是否能够成功,营销往往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因为营销经常是律师的“木桶短板”。律师应当加强对律师营销的学习与研究,取长补短。
就律师个人而言,十年寒窗,大学法律系毕业,又历经司法资格考试。法律知识的积累,应当可以满足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需要。
许多新律师,甚至一些老律师,常常在律师事务所坐冷板凳,一年到头却是没有案件可做,大有英雄无用武之地之意。究其原因,问题出在律师营销上,没有营销,哪有客户?
这些律师,正像经济学家厉以宁所讲,要么需要补强自己的律师营销这一课,要么对自己的精力、资金、经验、定位重新组合。
律师营销这一课,律师是严重缺失的。在大学里,老师没有讲过,进入律师事务所,老律师没有见过,这导致律师营销成为空白。律师们不得不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摸着石头过河,边走边学。
年轻律师一方面没有资金积累,没有足够的资金打广告做宣传;另一方面缺少律师营销的技巧与方法,所以年轻律师唉声叹气,哭穷的多。其实,文章营销、博客营销,只需勤奋、善于思考、多多动笔,就可以达到律师营销的效果。
网站营销、公益诉讼营销,也不需要律师花费太多资金,许多年轻律师通过建网站、写博客,或者大量做法律援助案件,最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营销效果。
最后,营销帮助律师突破瓶颈。
许多老律师尽管长年累月积累了办案经验,但是总是没有突破,有时竟然也会发生案件慌,不得不吃老本。
老律师历经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正在直面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换。许多老律师不善于与时俱进,往往是墨守陈规,亦步亦趋。这恐怕是他们无法跟上形势原因所在。
最初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律师少,竞争少,物以稀为贵,所以在办公室坐等 ,不愁案源。而现在已经时过境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多,竞争多,客户挑剔,主动出击还不见得取得丰富案源。
老律师思想意识的革新,成为亟待解决的大问题。不愿意拉下脸去主动营销,只能生活拮据,甚至捉襟见肘,这叫死要面子活受罪。
有的老律师已经有了原始积累,但是事业出现了瓶颈,原因在于不知道如何营销,不知道钱应花在什么地方。
其实,律师的研讨会营销、出书营销等方式,适合有原始积累的律师。这些营销模式,既高雅上档次,还不需要过多投入,对自己成为大牌律师、品牌律师大有裨益。
市场经济的法则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律师如何适应市场要求?律师如何赢得客户?律师如何建立自己的管道?律师如何维护自己的人脉?
尽管这是律师营销学的问题,但是律师营销对律师成功关系重大。
没有律师营销,就等于律师没有案件可做。
没有案件可以做,律师就要准备喝西北风。
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不会营销,无异于等待死亡。
律师应当重视律师营销,律师应当学会律师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