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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KTV闹事打人触犯法律,寻衅滋事罪与他罪如何区分

2017年04月01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吕方征律师
吕方征律师
导读:行为人殴打他人,损坏物品,涉嫌触犯刑法,同样是侵犯他人权益,但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的区别在哪里?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类似情况?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在KTV闹事打人触犯法律定罪为寻衅滋事

2014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邓某甲与李某乙、邓某乙六人在正宁县盛世凯歌KTV酒后结账时,范某某、张某某与收银员欠某因打折问题发生争吵,欠某对骂了一句,范某某冲进收银台内撕打欠某,范某某与欠某相互撕扯对方。KTV领班刘某劝解时,范某某又厮打刘某,并碰倒了楼梯旁的招财香炉。老板樊某进门后拉劝时。李某甲、邓某甲、张某某等人围攻、捅打樊某,几人在厮打樊某当中将吧台上的验钞机撞落地下,张某某抓着电脑显示屏欲打欠某时,致显示屏、针式打印机、计算器摔在地上损坏。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事态得以平息。经鉴定,被损毁的物品价值10708元。2014年3月8日,四被告人赔偿了盛世凯歌财物损失及人员医疗费共计32000元,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范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邓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邓某甲与李某乙、邓某乙六人在正宁县盛世凯歌KTV酒后结账时,范某某、张某某与收银员欠某发生争吵,欠某对骂了一句,范某某冲进收银台内撕打欠某,范某某与欠某相互撕扯对方。KTV领班刘某劝解时,范某某又厮打刘某,并碰倒了楼梯旁的招财香炉。老板樊某进门后拉劝时。李某甲、邓某甲、张某某等人围攻、捅打樊某,几人在厮打樊某当中将吧台上的验钞机撞落地下,张某某抓着电脑显示屏欲打欠某时,致显示屏、针式打印机、计算器摔在地上损坏。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事态得以平息。

律师说法:寻衅滋事罪与他罪如何区分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区别可以从4个方面来看: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两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以上就是关于“在KTV闹事打人触犯法律,寻衅滋事罪与他罪如何区分?”的案例介绍,从罪名上的区分可以看出,行为人在犯罪时主观上是什么目的非常重要,从寻衅滋事罪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特点上看,虽然表面上都给公共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但是从主观目的上来看,还是有很明显的区别的,找寻相似行为的不同之处,是刑法定罪非常重要的一环。 

(吕方征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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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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