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盗窃他人财物如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则属于盗窃案件。在触犯刑事罪名的情况下,如何定罪量刑,不同的案件因具体犯罪情况的不同,对于被告人的判决结果也会有所不同,什么情况下从重处罚,什么情况下从轻处罚,具体情形,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偷窃他人财物多次被判刑。
2015年10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沈某至本市南浔区练市镇菜场东门阿江面店门口,利用插在电动自行车上的钥匙,窃走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187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该车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人包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被告人沈惠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律师说法:何种情况下从重处罚?
本案行为人有过七次的盗窃罪记录,系累犯,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累犯的法律后果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从本案来看,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因沈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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