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盗窃他人财物如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则属于盗窃案件,但盗窃他人财物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则会转化为抢劫罪。在触犯刑事罪名的情况下,如何定罪量刑,不同的案件因具体犯罪情况的不同,行为人触犯的具体罪名也会不同,具体情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因盗窃抗拒抓捕犯抢劫罪。
2014年7月21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踏板摩托车在新乡市新飞大道东干桥桥南路东慢车道上,趁正在买衣服的被害人张某不备,将其挂在电动车车把上的时尚手提女包盗走。张某发现包被盗后,追上抓住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的后车架,王某某为抗拒抓捕继续驾车逃跑,将张某拖行10余米,造成被害人张某多处外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包内有现金480元,蒙娜丽莎女士钱包1个,流行美金属发饰插针4个,天语T93型手机1部,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物品总价值644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洪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
律师说法:何种情况会转化为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我国刑法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以上两种转化型抢劫罪的量刑标准与抢劫罪相同,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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