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抢劫罪,抢劫罪应如何定罪量刑?
导读:抢劫罪的最终目的是要抢劫财物,如果在犯抢劫罪之前,已经有过前科,并处于缓刑考验期内,那么,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能否再适用缓刑?具体情况,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抢劫罪应如何定罪量刑?
2014年12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尾随被害人赵XX(女,40岁)至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住宅楼下,上前将赵XX摔倒,并用赵XX的手提包砸赵的头部后将手提包抢走。包内有三星牌手机一部、联系牌充电宝一个、家家红牌罐头两瓶、现金70余元以及银行卡等物品。经估价鉴定:被抢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80元。案发后许某某退还被害人赵XX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5年4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火车站抓获。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1)桦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中的缓刑部分;
三、将前罪判处的刑罚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许某某因犯盗伐林木罪曾被羁押107日,应折抵刑期107日,其刑期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尾随被害人赵某某女,40岁)至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住宅楼下后,上前强拽被害人赵XX手提包,并将赵某某摔倒在地后,赵某某与被告人许某某争夺手提包时,许某某用手提包砸赵某某头部将包抢走。包内有三星牌手机一部、联系牌充电宝一个、家家红牌罐头两瓶、现金70余元以及银行卡等物品。经估价鉴定:被抢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80元。被告人许某某于2015年4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火车站抓获。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后,其家属自愿退赔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500元,赵某某对许某某表示谅解。
律师说法: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抢劫罪,抢劫罪应如何定罪量刑?
抢劫罪是刑法中财产类犯罪中较为重要的罪名,刑法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由此可见,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质严重的犯罪。本案被告人许某某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同时考虑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自愿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许某某表示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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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方征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