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客服热线:15811286610
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婚姻房产刑事债务劳动交通合同
23岁女子工作时被男友被杀害
石某来到小娟所工作的公司,残忍地将小娟杀害。
留学生漏洞消费超2千万
“发现银行漏洞消费”消息引发关注,究竟是怎样情况呢?
法邦网蔡绍辉律师走进校园
蔡绍辉律师特邀为三年级的四个班级共160名小朋友就法律知识方面进行专项课外知识教育。
首页法邦时评法律名人谈热点追踪法邦视频明星那些事儿曝光台民生社会贪腐深度

公司经营遇困境,公司为救急临时借款违法吗?

2017年05月19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李慧丽律师
李慧丽律师
导读:当前,我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公司之间的借贷的行为,但是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难题需要紧急借款也是比较棘手的问题。例如,公司经营遇困境,公司为救急临时借款违法吗?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公司救急借款签协议,借款公司主张协议违法

2007年,某材料公司为经营铁砂业务,向某物资公司借款200万元。某材料公司与某物资公司就借款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约定某材料公司按照营业额实际收入固定以每月向某物资公司转账4万元作为回报。但是,在合同履行的后期,某材料公司与某物资公司就借款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某物资公司主张要求该材料公司每月向自己转账4万元,是作为回报的形式支付借款的利息,但材料公司认为当初的约定形式违反国家金融管制,且未明确约定利息。某物资公司将某材料公司纷诉至法院,请求某材料公司每月向自己支付4万元利息。

法院判决:出借公司临时拆借,法院判决借款公司依法付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物资公司不具有对外出借款项的金融业务许可资质,故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实际属于企业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关于“履行期间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借款给付时间时,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欠款本息。故物资公司诉请给付借款本金即利息时,材料公司应承担给付200万元借款本金即相应利息的责任。因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数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且不存在出借企业转贷牟利情形,故法院判决某材料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每月向某物资公司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公司为救急临时借款违法吗?

一般来讲,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临时性资金拆借,出借方亦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一般应认定借款合同有效。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而该借款行为是物资公司为材料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有资金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基于该借款行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应认定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经营遇困境,公司为救急临时借款违法吗?”案例的相关介绍,公司之间因为经营业务问题进行资金的临时拆借一般情况下是不违反法律的,但是在资金出借之前一定要充分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在资金出借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李慧丽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法邦网-用法律解读新闻:律师介绍

李慧丽律师



网友评论

 共0人参与 - 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法邦网立场。

时评律师介绍

李慧丽律师
李慧丽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
李慧丽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15811286610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股份转让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经济仲裁 公司并购

近期更新

时评律师

蔡绍辉律师
时评律师:蔡绍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李先奇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李顺涛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高文龙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吕方征律师
时评律师:吕方征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推荐阅读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关于法邦网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反馈留言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