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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何时失去赔偿请求权

2017年07月06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读:医疗纠纷解决争议的方法中调解是十分常见的一种。原则上,原告由于被告的行为而权利受损,因此拥有了赔偿请求权。那么在调解的情况下,何时原告失去了这种要求赔偿的权利?具体请看下文案例介绍。

  案情简介: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1218日,朱某因右侧腰部疼痛到被告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肾积水。2011228日,被告人民医院对罗孝芬行经皮肾取石术,术中朱某突然出现意识障碍,口角歪斜症状,被告立即终止手术并实施抢救。抢救好转后,朱某出现右侧肢体偏瘫等症状。

  2011715日,医疗鉴定意见为: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朱某不服,要求再次鉴定。2012321日,重新鉴定意见为本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20121123日,朱某与被告人民医院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朱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4万元,另外补偿朱某21万元。被告人民医院按照协议向朱某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法院判决:调解协议达成并履行完毕后原告失去赔偿请求权。

  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朱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无效情形或有撤销事由的情形,故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人民医院根据协议内容向朱某支付25万元以后,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争议已经了结。朱某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而失去了实体上的赔偿请求权,朱某因本次纠纷再向被告人民医院主张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协议若有无效或撤销事由,原告仍然有赔偿请求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合同可撤销情形,包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调解协议属于协议的一种,应当适用合同法。因此只有在存在上述情形时,才能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使其不消灭原告的赔偿请求权。

  以上就是关于“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何时失去赔偿请求权”的案例介绍。无论是选择调解或是诉讼解决医疗纠纷,在自行作出决定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寻求最佳的争议解决方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邵颖芳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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