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移植手术往往存在较大的风险,原因就在于术后感染的可能性存在。当患者接受肾移植手术后发生感染的情况,后死亡,对其进行肾移植手术的医院是否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具体请看下文案例介绍。
案情简介:患者肾移植后感染死亡
患者秦某系原告王某、齐某之子。因“规律性血液透析4年余”,于2010年12月23日在被告处收治入院。据住院病史记载,查体:双下肢轻度水肿,右下腹留置腹膜透析管。诊断: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12月24日凌晨在气-静麻醉下行同种异体肾移植术。1月22日患者咳嗽咳痰,痰中带血,予补蛋白及特苏尼利尿治疗,继续用上述药物抗感染治疗。2月14日至2月16日患者体温37.0℃,每日黑便600ml,尿量2000ml。2月17日患者体温37.4℃,黑便800ml,尿量2650ml,吸氧下氧饱和度98%。14:30患者突然出现氧饱和度下降,调整呼吸机参数后无明显好转,急诊行气管插管等措施。23:30患者家属在场,告知病情,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后患者死亡。经鉴定,本案不构成医疗损害。
法院判决:被告医院不承担责任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患者秦某到被告处就诊,双方由此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为查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应当由医学会予以鉴定。市医学会的司法鉴定,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且符合证据性质,可以作为确认医患双方医疗纠纷过错的依据。现市医学会确认双方之间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损害。
律师说法:被告不存在过错
2010年12月23日,患者因“规律性血液透析4年余”入住被告医院拟行肾移植术。患者入院前已确诊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有行同种异体肾移植术的适应证。根据送鉴的病史资料,医方行肾移植术前完成了相关的有效配型试验,并未违反肾移植术的管理及技术规范。患者术后发生加速性排异反应,此为器官移植手术后难以完全避免的不良后果,医方术前就此进行了告知。医方在患者术后发生加速性排异反应及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并发症后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但治疗无效,患者最终因呼吸道严重感染,消化道出血致多脏器衰竭而死亡。根据目前肾移植规范,并没有要求术前对移植肾进行有无结石的检查,且本例中发现的移植肾中约4mm大小的结石不是手术的禁忌症,对手术效果也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被告医院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患者肾移植后感染死亡,医院是否有过错”的案例介绍。当患者死亡后,患者家属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家属应当首先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辅导下为死者以及自己争取到最多的合法权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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