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产生矛盾持刀伤人,什么情况下构成故意伤害罪?
导读:在日常生活,人们难免会因为小事发生冲突,有时候,犯罪就是因小事引起的,如果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行为,事情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后果,如果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则可能触发刑法,具体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因琐事产生矛盾持刀伤人,法院判定为故意伤害罪。
2010年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X在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十里铺村229号程某某租住处,酒后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纠纷,后持刀将刘某某腹部捅伤。后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程某某、冀某某的证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及被告人张某X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X在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十里铺村229号程某某租住处,酒后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纠纷,后持刀将刘某某腹部捅伤。经法医学鉴定,外伤致刘某某腹部开放性损伤,小肠穿孔,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说法:什么情况下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被告人张某X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X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被告人张某X户籍所在地社区评估,适用非监禁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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