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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22岁男子遭驾校教练性侵,性侵男性构成强奸罪吗

2017年08月21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近日,大连一22岁男子(网名“阿里山神卤蛋”)在微博发文称,自己在大连的驾校学车过程中,被一名男性教练性侵并受伤。警方对此作出了了行政处罚,那么是否性侵成年男子都不会构成犯罪了?

大连22岁男子遭驾校教练性侵

820日消息,近日,大连一22岁男子(网名“阿里山神卤蛋”)在微博发文称,自己在大连的驾校学车过程中,被一名男性教练性侵并受伤,导致龟头受伤。随后“阿里山神卤蛋”的妈妈在网上公布了急诊记录,并对儿子勇敢地面对此事站出来维权表示支持。有网友指出,性侵该男子的教练疑似来自大连永青女子驾校。820日下午,北京青年报记者电话联系了大连永青女子驾校,驾校相关负责人证实确有此事,目前驾校已经开除了该教练,后续事情将等待警方处理。“阿里山神卤蛋”称,大连警方已经对涉事教练做出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不过大连警方尚未对此进行回应。

性侵男性构成强奸罪吗

性侵男性虽不构成强奸罪,但201511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性骚扰男性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本词条按照修改后的罪名介绍。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主要修改了两点:

1、将猥亵罪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被猥亵的对象将不仅限于女性,男性也可能成为该罪中的被害人勒。

2、第二款的情节加重犯的范围扩大了,增加了“其他情节恶劣”。

将猥亵的对象扩大到男性,这是性权利保护平等化的必然要求,早在2011年笔者就撰文建议建议:将刑法第237条第一款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九实质上采纳了这样的建议。

我国刑法当时将男性排除在犯罪对象之外,其原因无非是考虑到妇女和儿童在生理、身心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必要予以特殊保护,以体现我国一贯重视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但是时至今日,已经与社会现实不符,急需修改。一方面,性权利应该受到平等保护,性权作为基本、普世人权,对性权利的男女平等保护已经得到国际公约的认可。

世界上多数国家刑法均没有将强制猥亵罪(包括强奸罪)的对象限定为妇女。另一方面,时至今日,男性的性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已经发生。需要顺便指出的是,强奸罪的对象同样不应该限于女性,近年来男性被强奸的案件不断见诸于媒体,这也是平等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应有之义,猥亵男性的行为犯罪化正是体现了对男性的保护。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本案中该教练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强制猥亵罪。如果您有什么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马友泉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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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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