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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忘拉手刹撞死人
据报道,被告人张某驾驶赣C13322号农用车由樟树返回店下镇,将车停在店下镇梦湖酒家门前准备用餐。由于忘记拉汽车手刹,在进店不久后,农用车开始滑行,撞上违规停在冷库旁下货的赣A6U119号车,造成A6U119号车将路外的行人杨某碾压致死,谢某撞伤;赣C13322号农用车再溜至坡下撞上房屋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在事发现场等候处理。经调解张国清赔偿了受害人各种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其中,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其中,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
1、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不仅仅包括在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而且还应当包括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
(1)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2)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3)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非交通运输人员,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上述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犯罪客体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其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后开车、超载、超速等,但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遇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主观上并无故意,忘记拉手刹应属过失,且客观上导致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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