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王某与桂平XX房地产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XX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锦江花苑商品房一套,总价为70万。到双方约定的网签日期,开发商迟迟未通知王某办理,经多方了解,王某得知其购买的商品房已被XX房地产公司进行抵押。经多次沟通无果,王女士提出退房并要求XX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XX房地产公司回复房地产行业是属于资金非常密集的行业,开发商无论在买地、兴建房屋都需要动用大量的资金,而开发商的资金是有限的,所以开发商一般通过抵押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用商品房抵押是正常的行为。
仲裁庭意见:商品房被开发商抵押如何处理
XX房地产公司构成违约,应按照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商品房被开发商抵押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据此规定,无论是先抵押后卖房,还是先卖房后抵押,出卖人均构成欺诈,应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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