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没有产权证书,买房合同有效吗
由于妻子在东莞工作,王某为解决夫妻异地问题打算调至当地工作。2012年2月,王某委托中介公司代为寻房,经多次看房,王某夫妇最终与宋某签署《房屋转卖协议》,购买宋某所属的商品房一套,房款共计98万元,签署合同后交付首付款28万元。双方约定,1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手续当日,工作人员告知王某该房屋无法办理产权更名,经咨询方才得知原因为房屋没有产权证书。王某感觉被骗,经中介公司多次调节,双方未达成一致,后提起诉讼解决,王某要求确认《房屋转卖协议》无效,返还房款人某币28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与宋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房主宋某返还王某夫妇房款28万元。
律师说法: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明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中华人某共和国城市房屋产权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明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中华人某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中华人某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赊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可见,没有权属证明的房屋无法买卖,相关的转让合同系无效协议。合同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本案中,由于宋某房产并无产权证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因此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宋某与王某夫妇虽已签订协议,王某夫妇也给付了宋某部分房款,但到协议规定的日期,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合同,宋某并没有交付房屋,所以宋某应返还该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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