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买房只写一方名字,产权如何认定
宋某与王某于2012年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广州白云区的商品房,价格为160万元,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宋某。2014年双方感情破裂,协商离婚,但对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宋某答辩称,该房屋购房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且该房屋贷款均为其收入支付,不承认王某为房屋共有权人。
法院意见:夫妻买房只写一方名字,产权如何认定
宋某答辩称该房屋购房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未提供足够证据,不予采纳。宋某与王某为婚后买房,无论写夫妻双方谁的名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夫妻买房只写一方名字,产权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房屋出资款不涉及双方父母,且房屋取得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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