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户口迁出未果,合同能否解除
2014年4月,张某与庄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一套商品房售于庄某,房屋总价款为109万。由于该房产为学区房,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庄某购买该房的目的,是为孩子能进该小学读书;因该小学及当地教委规定落户三年才能办理入学手续,为符合该规定,不影响孩子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张某应在2015年1月30日前将该房过户到庄某名下并迁出该房下的全部户口,否则,应视为严重违约。
上述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后,庄某按约定及时履行了付款等义务,但张某却因找不到新的落户地点,直至2015年底尚未将户口迁出,由此导致庄某及其子的户口也无法迁入。为此,庄要求解除上述合同和补充协议,遭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上述合同和补充协议。
合议庭意见:支持了庄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张某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本案是一起因购买学区房而引起的纠纷案。庄某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主要理由是,张某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本案中,章某未能按约定在2013年7月31日前迁出户口,从约定和法律规定看,其行为均已构成违约。依照前述合同法规定,庄某请求解除合同和补充协议,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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