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婚介机构推荐“身家过亿”的“优质对象”,收取客户数十万的“顶级”会员费,而实际上所推荐者系“婚托”冒充。该行为构成
刑法中的何种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婚托”充“富豪” 相亲
50多岁的佘女士在第一次婚姻失败后想接触新的男士。她联系到华盛腾达服务部后,一名自称“冯老师”的女工作人员让她到公司面谈,并要求先交了500元登记费。在后来的交流中,“冯老师”认为佘女士征婚要求比较高,就将她介绍给了马某冒充的经理“刘浩”。马某告诉佘女士,想见“优质对象”要交“顶级”会员费58万元,“优质对象”大都身家上亿。佘女士于是和婚介机构老板张某签了服务合同,并补交了57.95万会员费。当天马某就带了一名男子和佘女士见面,称其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总。随后马某为佘女士安排了三个相亲对象,均称是“身家过亿”。和第三个相亲对象聊天时,佘女士提到自己向婚介机构交了50多万元成为“顶级会员”,该“优质对象”因担心承担责任,便向佘女士坦白自己是“婚托”,李女士随即报警。马某于去年3月29日被查获归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除此之外,合同诈骗罪还必须满足诈骗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合同诈骗罪是特别法条,应当优先适用。本案中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佘某的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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