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有关食品安全的问题,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近日,一则“店主在火锅底料添加罂粟壳”的事件,在网上被爆出,最终店主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关于判处罚金我国
刑法有着怎样的规定?
火锅底料添加罂粟壳
2016年4月,龙某以其妻子赵某的名义开设了宝鸡市渭滨区通达街龙姐烫锅片片鱼店。经营期间,龙某在地摊上购买了罂粟壳粉末0.5公斤,非法添加到自己炒制的火锅底料中供顾客食用。同年7月27日,渭滨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涉案火锅底料样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罂粟碱,随即将该案件移送公安局分局。经公安机关侦查,龙某于同年12月被抓获。10月23日,人民检察院以龙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龙某因在火锅底料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粉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有关罚金的相关规定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罚金的适用对象,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1)
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
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3)其他故意犯罪,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
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也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本案中,龙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所以法院可以对其判处适当的罚金。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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