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6月20日,甘肃省庆阳市19岁女孩李某某在西峰区百货大楼跳楼身亡。在此过程中,有围观群众起哄,有人还鼓掌叫好,事后围观群众被警方行政拘留。起哄者的行为属于教唆他人自杀吗,教唆他人自杀是否构成犯罪?
甘肃女孩跳楼事件
6月20日15时,甘肃省庆阳市19岁女孩李某某在西峰区百货大楼跳楼身亡。据女孩家属称,2016年李某某曾遭班主任吴某某猥亵,并因此患上抑郁症,曾多次尝试自杀。事件发生后,一些现场视频和图片在网络流传。据显示,现场多名围观群众在楼下起哄高喊“怎么还不跳”;李某某坠亡时,甚至有围观者鼓掌;还有人发朋友圈直播,称“要跳就跳,果断一些”。围观者的冷漠激起网民一片谴责之声。6月25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召开媒体会议称,警方已对2名围观起哄群众行政拘留,另对6名网上谩骂者进行身份核实和调查。
警方行拘起哄者
在我国,与自杀相关联的犯罪,一般按故意杀人罪处理,主要指欺骗强迫他人自杀,他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例如,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然后自己逃离现场。如果他人是成年人,精神正常,且所作出的自杀举动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受到欺骗或威胁,则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自杀者身亡,教唆帮助者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李某某原本就有自杀的意思,且此前已多次实施自杀行为,并非围观起哄者的行为使其产生自杀之意,因而围观起哄者的行为在此难以认定为犯罪。在我国,单纯的围观起哄而不去救助,根据目前的法律,并不是违法行为。虽然有些国家规定了类似见危不救的犯罪,但我国刑法并无此规定。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甘肃女孩跳楼引舆论 警方行拘起哄者”的相关内容,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及时的帮助。
(彭起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