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1月24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命案作出判决。判决罗某、韦某华构成防卫过当,罗某、韦某华由此获减刑和免刑的处罚。防卫过当在
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两男子持刀反击刺死人
2016年3月28日晚上11时30分许,罗某、韦某华酒后来到银桐路一家KTV的前台找负责人归还欠款时,与在店内消费的余某某、唐某某发生口角。韦某华感觉到对方想打人,就离开了前台。余某某拿起前台的计算器欲砸罗某时,被旁边的唐某某制止。韦某华从电动车的座包里拿出水果刀放在裤袋中,再次回到前台。韦某华与余某某发生口角后被余某某拉扯住,罗某上前将两人劝开。韦某华在KTV门口等罗某时,余某某冲出KTV踢了韦某华后背。 韦某华随即反击,罗某及余某某一方的温某某、李某某、唐某某亦上前参与打斗。韦某华持刀朝余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等人身上乱捅,罗某协助韦某华反击余某某等人,致使李某某的手被划伤,余某某心脏被刺破裂及左骼内静脉大出血死亡,唐某某肠系膜下动、静脉及下腔静脉刺破大出血死亡。最终法院认定韦某华、罗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主犯韦某华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从犯罗某免予刑事处罚。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又不同于正当防卫。第一,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第二,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这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1)定罪: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2)量刑: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余某某袭击了韦某华,韦某华随即反击,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韦某华拿刀刺向对方三人,最终致两人死亡,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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