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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持刀反击刺死人 被认定防卫过当

2017年12月20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读:11月24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命案作出判决。判决罗某、韦某华构成防卫过当,罗某、韦某华由此获减刑和免刑的处罚。防卫过当在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两男子持刀反击刺死人
2016年3月28日晚上11时30分许,罗某、韦某华酒后来到银桐路一家KTV的前台找负责人归还欠款时,与在店内消费的余某某、唐某某发生口角。韦某华感觉到对方想打人,就离开了前台。余某某拿起前台的计算器欲砸罗某时,被旁边的唐某某制止。韦某华从电动车的座包里拿出水果刀放在裤袋中,再次回到前台。韦某华与余某某发生口角后被余某某拉扯住,罗某上前将两人劝开。韦某华在KTV门口等罗某时,余某某冲出KTV踢了韦某华后背。 韦某华随即反击,罗某及余某某一方的温某某、李某某、唐某某亦上前参与打斗。韦某华持刀朝余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等人身上乱捅,罗某协助韦某华反击余某某等人,致使李某某的手被划伤,余某某心脏被刺破裂及左骼内静脉大出血死亡,唐某某肠系膜下动、静脉及下腔静脉刺破大出血死亡。最终法院认定韦某华、罗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主犯韦某华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从犯罗某免予刑事处罚。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又不同于正当防卫。第一,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第二,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这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1)定罪: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2)量刑: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余某某袭击了韦某华,韦某华随即反击,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韦某华拿刀刺向对方三人,最终致两人死亡,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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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起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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