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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的租赁合同违约,能否继续履行

2018年01月07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案情简介:不定期的租赁合同违约,能否继续履行

A大学请求:1、判令王某立即腾退A大学大门右侧2号门面。2、判令王某连带支付拖欠的水电费570.30元。3、判令王某连带支付其占用房屋期间的滞纳金(从201681日起,按每日租金标准的5493.15元计算至腾退之日止)。4、由王某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1231日,A大学与徐世政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达成续租合同,A大学多次通知王某返还房屋,王某却拒绝退房。故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应当解除租赁合同

当事人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开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直接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1231日,A大学为出租方,王某为承租方,续签了对A大学大门右侧2号门面的房屋租赁合同,续签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一年,即:王某续租期限为201511日至1231日止;约定年度租金额36000元;水费每吨加收0.1元,电费每度加收0.1元,据实支付。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双方仍然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判决如下:确认A大学王某之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在20161129日解除。王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出其承租的A大学大门右侧2号门面房屋并返还给A大学,同时向A大学支付自20168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期间,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费用标准,据实结算确定的租金及水电费用。

律师说法: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A大学王某2014123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王某黄石港区世政小吃店不是合同的当事人,A大学未能提供其应当承担合同连带责任的证据,故对A大学提出由黄石港区世政小吃店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该合同在20151231日期满后,合同双方未续签合同但仍然继续履行,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关系。A大学要求承租方腾退租赁房屋前,应当先行依法解除不定期的租赁合同。A大学虽然已经向承租方发出了两份函告,且函告内容明确为要求腾退房屋,仍然不能替代规范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因而不必然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但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权利,且A大学为落实相关规章制度以完善其对国有资产规范化管理要求而已经提起了以腾退房屋为目的的诉讼,继续履行合同已成为不可能,为减少诉累,确认A大学王某之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在20161129日本案开庭庭审之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应当腾退房屋返还给A大学,并应当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水电费用标准,向A大学方支付据实结算欠交的租金及水电费用。故对A大学要求由承租人徐世政腾退房屋和支付租金及水电费用欠款的诉求,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不定期的租赁合同违约,能否继续履行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姜世明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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