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客服热线:15811286610
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婚姻房产刑事债务劳动交通合同
23岁女子工作时被男友被杀害
石某来到小娟所工作的公司,残忍地将小娟杀害。
留学生漏洞消费超2千万
“发现银行漏洞消费”消息引发关注,究竟是怎样情况呢?
法邦网蔡绍辉律师走进校园
蔡绍辉律师特邀为三年级的四个班级共160名小朋友就法律知识方面进行专项课外知识教育。
首页法邦时评法律名人谈热点追踪法邦视频明星那些事儿曝光台民生社会贪腐深度

民间借贷现金交付,如何能得到法院采信

2018年02月06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基本案情

20156月,陈某与桦舒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约定:陈某出借420万元给桦舒公司,用于公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利息为每月百分之二。同日,桦舒公司向陈某出具《付款委托书》,指示陈某将260万元汇入案外人合某账户,另要求陈某将60万元现金交付银某。

《借款合同》签订当天,陈某按照桦舒公司的指示,汇款260万元到案外人合某账户,支付现金60万元给银某,银某就现金部分出具收据。

后,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多次催收,未果。

陈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桦舒公司偿还420万元借款。

庭审中,桦舒公司称:《借款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照桦舒公司在《付款委托书》中的指示,将260万元汇入案外人合某账户,但并未将现金60万元交付银某,收据上的60万元现金,实际上系借款利息,陈某并未支付60万现金给银某。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收据上载明的60万元现金,是借款本金还是高额利息,陈某是否将60万元现金交付给银某。从证据来看,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桦舒公司向陈某借款420万元,陈某按桦舒公司指示,将260万元转至案外人合某的账户,另支付现金60万元给银某,银某向陈某出具收到60万元现金的收据。本案中,陈某对其出借款项的事实已完成其举证责任,桦舒公司认为该60万元现金不是借款本金,实为高额利息,桦舒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桦舒公司在法院一审及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桦舒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与桦舒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陈某以现金形式付款系基于桦舒公司在《付款委托书》中的明确指示,因此,法院支持陈某主张的420万元债权。

律师观点

2013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问题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贷款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实践中,数额巨大的借贷,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并称现金方式交付,而借款人又抗辩借据载明的借款没有交付的,通常情况下,仅凭一张借据,法官难免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是否交付产生合理怀疑。因此,一般情况下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及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在出借人尽到了其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具体到本案中,420万元的借款,其中260万元借款转账支付,一定程度说说明出借人有出借大额款项的经济能力,同时,被告方出具了《付款委托书》,明确其中6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基于高度概然原则,判决支持出借人一方。实践中的纠纷纷繁复杂,张美玲律师提醒,民间借贷尽快少采用现金方式交付,只有在符合一定情况下的现金交付,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现金交付一方需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涉及合同问题,建议咨询法邦网合同专业律师,做好法律风险防范。

(张美玲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法邦网-用法律解读新闻:律师介绍

张美玲律师



[责任编辑:马琳]

网友评论

 共0人参与 - 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法邦网立场。

时评律师介绍

张美玲律师
张美玲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法学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先后...
张美玲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15811286610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近期更新

时评律师

蔡绍辉律师
时评律师:蔡绍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李先奇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李顺涛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高文龙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吕方征律师
时评律师:吕方征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推荐阅读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关于法邦网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反馈留言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