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6岁的湖南小伙胡杰因还不起18000元赌债,想到“卖肾”。自打了第一个联系电话开始,他便陷入一张庞大而严密的肾脏地下交易中介网络。几个月后,尽管胡杰“真的不想做了”,但仍被送上山西临汾长良医院的简陋手术台,最终拿到27000元卖肾款。被切掉左肾的胡杰身体变得糟糕,最近他向山西省卫生厅举报,目前涉案的长良医院已停业。警方已经开始立案调查,该院护士长曲娴已经被羁押。
人体器官之所以只能遵循自愿无偿捐献,而不允许买卖?就在于器官买卖侵犯了基本的人权、人伦和文明,如果允许随意转让器官,无异于明确承认人格的商品化,而人格的商品化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导致自杀甚至是谋杀。人们可能因为生活所迫而出卖自己的器官,甚至可能无视自己的身体健康,为谋取一时的利益进行身体器官交易,以致给自己身体造成严重损害。富人可以买穷人的器官重获健康,而穷人则必须以残缺的身体才能改变人生,如此社会,我们有何安全感?禁止器官买卖则可以为一些除了器官本身外一无所有的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强制性的保护。这就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明令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缘故。对此,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对器官买卖做了禁止性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我国新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组织他人湖南小伙遭遇强行去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前,社会上非法倒卖人体器官的黑中介之所以屡见不鲜,一方面在于供需矛盾相当突出。全国每年150万名需要器官移植患者;暴利相当惊人,有2.5万与15万元之间的巨大利润空间。另一方面在与打搅力度和监管缺失,湖南小伙在山西遭遇强行取肾,就暴露了当地主管部门的监管问题。所以要打击“人体器官买卖”行为,首先,要加大要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人体器官是人身体的组成部分,维护人身安全是一项基本人权,理应受到最严格的保护,对从事人体器官买卖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院的监管,强化对医疗从业人员的医德教育。其次,用法律和制度鼓励公民捐献器官,对于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国家可以提供一定额度的补偿金以及有关的医疗保障等,使器官捐献者的权益得到保障。让公民摒弃旧有的思想,乐于捐献自己的器官,造福于他人。
当人体器官的供需不再矛盾时,当法律的惩罚加强时,“人体器官”才不会以“买卖”的形式出现在我们的眼前。
作者: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房修楼律师,电话13913113745
(房修楼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