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地针对“中国式过马路”开始整治,北京严查行人闯红灯行为,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人罚款10元;厦门采用信息化手段,对闯红灯的行人处以警告或10元罚款,并永久保存闯红灯人的违法行为;深圳市拟针对行人闯红灯行为的不同情形处以20元到100元罚款。然而,这些并不算严厉的处罚真的能有效吗?
在新加坡,行人第一次闯红灯将罚款200新元(约人民币1000元),再次违规可以判处半年到一年的监禁。美国各州对乱穿马路者处以小额罚款,并将处罚记录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中并永久保存。德国对闯红灯者的处罚是更高的银行贷款利息与更加严格的贷款政策。相对于国外的处罚,中国各地的措施好像就“柔风细雨”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针对闯红灯行为的处罚,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虽然对闯红灯行为的处罚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全国范围内,真正对该行为动真格的地区并不多,更多的地区仅采取口头教育甚至放任的态度。究其原因,更多的是因为执法成本过高,认为对这种“小事”不需要投入太多资源。分析行人闯红灯行为,这体现的不仅是人们安全意识的薄弱,在更大程度上也许是规则意识的淡薄,这也不仅仅外化为闯红灯行为,谁说户外吸烟、随意插队不是呢?
如何训练人们的规则意识呢?是宣传?惩罚?还是静心等待人们素质的提高?笔者认为,法律是国家的权威,然而最重要的“法律”是习惯,以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这里的习惯并非道德,道德是抽象的,这里的习惯是法律培养出的习惯。法律应当具有前瞻性,以道德为基础又要以法律引导道德、培养人民的道德,最后形成习惯来代替法律。从小事入手,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开始,让人们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存在,逐步让法律演变成一种习惯。当然,这种训练的过程是长期的,需要相关部门严格执法、坚持不懈。
当法律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并加以广泛宣传对社会是有利的,不仅仅能规范整个社会秩序,更是有利于整个社会中人们规则意识的建立与强化,逐渐培养人们的道德情怀。当代中国是一个文化与道德缺失的社会,不能仅仅依靠劝说或者简单的榜样诱导来达到教化人们的目的,而应采取一种比较柔软的法律措施,比如罚款,保存违规记录等,来约束人们违法犯罪的冲动,进而逐渐培养起一个社会的法律精神,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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