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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爬窗裸逃与法律制度无关,别拿隐私权吓唬人

2011年05月05日    我来说两句(4人参与)  

今日浏览网易博客,看到博主“法律学堂”的博客文章写到,“嫖客变蜘蛛侠凸显制度之恶”,大意是说嫖客因为害怕嫖娼被抓,裸体从窗户为爬出逃跑,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卖淫嫖娼案件中通知被处罚人家属的条款设计有缺陷,才导致这样的结果出现。进而认为东莞公安局长讲到的公共场所不应有隐私权的问题是错误的,本人作为一名法律人,对此不能苟同,特撰写本文,希望与博主进行商榷。

某网站上的长春警方扫黄时偶然拍下的现场照片,一名赤身裸体的男子沿着楼体,顺着烟囱惊慌地往下爬。楼顶缓台上,衣不遮体的男男女女四处逃窜。其中的多张照片中,一名赤身裸体的男子,沿着楼体,顺着烟囱惊慌地往下爬。时而借助房檐、窗台,时而紧抱着铁皮烟囱,动作十分敏捷。帖子一经发出,迅速引起网友热议。“好身手啊!一般人把不住的。”“这哥们儿真猛,抓住就罚点钱呗,不至于玩命吧。”这是长春警方打击丑恶现象中的“要逃不要命”嫖客照片。认为这是因为我国《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条款所导致的原因。这完全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原因在于被传唤人由于被传唤以后,一方面为了让其亲属拥有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解除其亲属的担忧,更是因为由于被传唤人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告知其亲属,以便亲属为其提供法律救济手段。文章所称的“这就是江湖上人人称恶的“老公嫖娼告诉老婆制度”起因,多么可怕的制度设计!你嫖娼了,警方还告诉你老婆,这不但让你无地自容,也让你老婆大丢脸面。这是一种羞辱刑。”的说法,完全不顾该制度的设计初衷和法律的善意,以及更多的体现的是对人权的保护。如果这也认为是羞辱刑的话,只能说是自己造成的,与法律规定何干呢?如果认为这是让其在老婆大丢脸面的话,那早日今日,何必当初呢?为什么不说这种行为违背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应当忠贞的原则呢?

至于文章后面讲到的最近东莞公安局长所说的要在公共场所按照摄像头的问题,认为该局长的讲话是奇谈怪论,本人认为这是对法律法规的误读,实际上对娱乐场所的管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何来侵犯隐私权之说,既然是公共场所,就不是你个人的私密空间,那就没有什么不可以见阳光的事情,安装摄像头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也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来的利益。所以我希望大家不要动不动就那隐私权作为挡箭牌。最后申明,本人不是五毛党,不是东莞人。

近日,某网站上惊现一组连环照片,一名赤身裸体的男子沿着楼体,顺着烟囱惊慌地往下爬。楼顶缓台上,衣不遮体的男男女女四处逃窜。发帖网友称,这是长春警方扫黄时偶然拍下的现场照片,记者几经核实找到事发地。这则网帖在各大论坛广泛流传,发帖人自称用相机记录下了长春扫黄突击检查中的一幕滑稽情景。发帖人称,2011年4月26日,下午没课去找同学玩,忽听见窗外骚动,此时看见对面楼顶有人跑动,感觉要出事了,于是拿起相机观察,接着发生了精彩一幕……发帖人上传的是一组连环照片,其中的多张照片中,一名赤身裸体的男子,沿着楼体,顺着烟囱惊慌地往下爬。时而借助房檐、窗台,时而紧抱着铁皮烟囱,动作十分敏捷。帖子一经发出,迅速引起网友热议。“好身手啊!一般人把不住的。”“这哥们儿真猛,抓住就罚点钱呗,不至于玩命吧。”

在警方打击丑恶现象中的“要逃不要命”现象不是个案。

还有真的丢了人命的呢!

2005年云南曲靖警方接到市民举报查处卖淫行为时,一卖淫女为逃避查处不慎从窗口坠楼身亡。事后,死者的母亲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民警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要求进行国家赔偿。2005年11月11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这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进行宣判,判决驳回了死者母亲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读取这样的新闻,自然是民众拍手称快,谁让你寻欢作恶的?

丢脸活该!

但作为法律人,总是有些隐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偏偏该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这就是江湖上人人称恶的“老公嫖娼告诉老婆制度”起因,多么可怕的制度设计!

你嫖娼了,警方还告诉你老婆,这不但让你无地自容,也让你老婆大丢脸面。这是一种羞辱刑。

我们从法理上讲,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保护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但这良好的制度设计在卖淫嫖娼案件却变成了一种恐吓手段。

其实,法律绝对不是无情物。

针对卖淫嫖娼案件中通知被处罚人家属易引发不和谐因素的情况,在执法实践中可适当变通,如被传唤人或被处罚人要求自己通知的,可以允许,但应当记录在案。这不是我自己的想法,是作为公安机关报的《人民公安报》在2009年3月12日刊登的。

但对许多人来说,却将关注点不在隐私而在公共性。某市公安局局长近日上线与热心网友畅谈“热点”话题。谈到娱乐场所、桑拿按摩都要安装摄像头的情况时,他声称,在公共场所哪有隐私的,如果公共场所有隐私那就是‘流氓’,公共场所有什么隐私,既然大家都能够见得光的有什么隐私呢,这些都是奇谈怪论。这位公安局长还斩钉截铁地说,敢违法我就敢曝你的光!(广州日报2011年4月29日)

打击犯罪与保护隐私的关系,在我们许多法律人看来似乎不成问题,但在一些公权力机关看来仍然有争论的空间。

谁对谁错,只能假以时日。

(房修楼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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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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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修楼律师,2002年开始执业,10年律师经验。曾获过"淮安市优秀公益律师"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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