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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突破法律常识的底线

2011年07月14日    我来说两句(6人参与)  

关于李昌奎一案的具体案情,我不想也不忍心回顾。想来稍微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什么叫罪大恶极。很多尚有一丝天良的犯罪人,在犯下如此案情后,往往采用自戕的方式结束自己罪恶的一生。

但是,李昌奎不但不自戕,而且神奇的经过了侦查、检察和审判程序,堂而皇之的苟延残喘了。消息一出,舆论哗然。如果不是脑残到家,具有初步刑法认知能力的人,都不免揣摩起这个空前但不一定绝后的裁判了。

现在看来,依法被判处死刑的药家鑫显得是那么冤枉。毕竟从主观故意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上讲,李昌奎更接近于魔鬼,其杀人手段的残暴程度令人发指。这样一个即使在万恶的封建社会也是十恶不赦的恶魔,竟然似乎有丹书铁券在身,逃过了刑法上应该确凿无疑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而某高院的解释更是天雷滚滚:

谬论一:让李昌奎活命是为了避免公众狂欢。

公众再愚昧,基本是非还是分得清的。这种剥夺公众认知的理论究竟来自何方神圣呢?据说受西方熏陶的某叫兽认为公众没有法律判断的能力,只有他和少数几个人说的才是真理。那么西方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为什么把判断权交给不熟悉法律的陪审团呢?!因为不论是东西方,法律都不是玩具,法律是民众得以生存的底线。平民愤怎么了?难道也错了?难道只允许暗箱操作,勾搭连环,黑白勾结?

谬论二:李昌奎案是十年后的法律标杆

这个结论出自高级法院大法官的嘴,也是21世纪最大的法制笑柄。现行的刑法不去执行,倒开始为10年后的案件确立标杆了。其创新的力度屎无前例。大概现在的司法趋向是建立空中楼阁吧?治安混乱达到了发生李昌奎案的程度,不去严格执行法律,却搞什么狗屁创新,分明是想让六月飞雪。理论可以探讨,法律必须严格执行。否则,10几亿人的大国,用什么来维持基本的秩序?你当是冰岛哪?10万人口,比北京一个天通苑社区人口都少的不是一点半点。好不容易发生个大案子,全冰岛人得娱乐个够再说。俗话说,林子大了,神马鸟都有。中国这个大林子,搞法外施恩,会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西方普世派应该清楚,中国玩不起那种慢慢玩的法律游戏。盲目的树立所谓标杆,无异于东施效颦,贻笑大方!

希望我们的司法部门,在执行法律上不要打折扣。尤其不要挑战公众的法律常识。因为这种做法很危险,很浮躁。公众需要一个明确的法律预期。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人员,不严格依照刑法办案,如何面对天下苍生?!目前的司法理念应该关注两个基本点:一、在明确案情和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要倾听民意;二、判决不是写论文,语不惊人死不休,也不是搞神马标杆创新,而是实实在在地贯彻施行法律规定,不枉不纵,还民众一个朗朗乾坤!!

(董杜骄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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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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