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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枪击案嫌犯逃避打击的几种可能途径

2012年01月30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任何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人,只要还想负隅顽抗,就必然要想方设法逃避公安司法机关的打击和追捕。这是其逃避隐匿行为的基础出发点。其逃避隐匿行为除受到客观环境(如被追究的力度、社会的关注度等)制约外,又受到本人思维判断、生活习惯、性格、社会交往能力等自身因素的影响。这就造成了该犯罪人的逃避策略呈现固定的模式化特征。根据该犯的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仍然逃不出模式化逃避的命运。

一、“灯下黑”逃避法

胆大妄为的犯罪人,在犯下惊天大案后,往往并不急于逃走。而是采用了就地潜伏的方式,外面尽管警笛长鸣,其实并没有形成明确打击方向,这就给犯罪人提供了暂时的喘息空间。灯下黑的条件是,犯罪人在当地并不特别引人注目,行事低调,所居住的地点虽然属于案发地区域,但是可能呈现管理松懈,人际交往貌似热闹实则冷漠的特点。此犯罪人心思缜密、平素行为节俭、不张扬,只是在作案时才呈现好勇斗狠的一面。具备在高压打击环境下从容生存的潜质。

二、“城乡结合部”逃避法

不是所有暂住人口都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的,城乡结合部或者其他类似交叉边缘地带,往往鱼龙混杂,管理难度极大。向来是犯罪人逃避打击的重要选择方向。你很难想像,一个受到全社会关注的犯罪人,堂而皇之地住大宾馆、进大饭店。那些几不管地带,会成为暂时或长期的避风港。

三、“不断流窜”逃避法

这是最辛苦的逃避方法,在高压打击下,犯罪人无长期居住的意思,不断更换地点。这就势必要借助必要的交通工具。在无法动用合法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即使进行整容伪装也难以顺利出行。火车、飞机的正常乘坐几乎没有可能。那些不需要动用身份证件的交通方式成为首选。尽管设卡,但是公路、水路仍然是比较方便其出逃的。如果可能,自行车也可以成为出行工具。

四、“野人化”逃避法

我国人口虽然众多,但是无人无车船无建筑等四无地带仍然不少。荒郊野外涵洞桥梁不排除是犯罪人安身避风头的选择。如果是有预谋的犯罪人,往往早已象登山人那样,进行了前进基地方式的准备。这样就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脱离人群接触,慢慢等待风平浪静。这也符合逃避打击的犯罪心理。毕竟在人群中被认出的风险是很高的。

五、“社会关系”逃避法

利用亲戚朋友等社会关系,提供必要的逃避条件。本案犯罪人似乎天马行空独往来,但是从社会学角度讲,再孤僻的人,也是社会中的人,必然要动用必要的社会关系以求得生存。所以应该了解并控制该犯罪人的所有社会关系,以缩小捕获空间。

上述五种逃避方法,也可以说是逃避模式,是犯罪人难以回避的“五指山”。即使有闹天宫的本领,也无法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

(董杜骄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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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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