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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管理不严出事故,政府就该赔钱

2012年02月28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以往看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因公死亡反而获得国家机关主动给予民事赔偿的新闻都很反感,觉得国家机关随意支配纳税人的钱很不负责任。但今天我认真看完了这则新闻,我内心的感受是对死者家属的同情和支持。因为,今天新闻中的国家机关是不占理的,而且是权利人是通过艰难诉讼程序得到的赔偿,权利人也并不是针对公务员的死亡要求赔偿,此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公正的。

从个人起诉国家机关获得胜诉这一点讲,我们应该感到高兴。毕竟,张鑫和其外公都是普通的老百姓,没有多大的权势,我们不能因为之前父亲的一些可能违纪违规行为而对张鑫有异样的看法。从个人起诉国家机关这一点讲,张鑫和其外公就是普通老百姓,他们遇到的重重阻力和障碍是显而易见的。在中国司法进程中,他们的胜利值得我们同情。

另外,张鑫和其外公获得法院胜诉判决是司法审判的胜利,而不是国家机关的恩惠和施舍,我们应该尊重这样的司法判决。尽管,新闻报道出的事实,特别是新闻标题,可能会给很多人带来倾向性错误引导:张文新开公车办私事,国家机关不应该赔偿。但我们应该客观看待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最重要是要分清楚权利义务主体,不要被媒体忽悠。毕竟,司法审判是很专业的法律问题,有其程序规则和精神理念。千万不要被新闻标题蒙了眼,本案中张鑫及其外公是针对李冬梅死亡造成损害而起诉的,并不是针对张文新,一定要分清楚。

最后谈到大家对司法判决公正性的怀疑,我想结合我自身的诉讼经验说说对这个判决的看法,我的观点是:这样的判决是合法公正的。理由有两点:

一、本案起诉是针对李冬梅死亡造成的损害赔偿。李冬梅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责任。无辜的受害者应该得到应有的赔偿。有损害就应该有救济,这是最大的司法原则。本案中,李冬梅的死亡和其他任何一个无辜的受害者都是一样的,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二、车辆实际所有人对车辆使用负有一定的安全管理义务,要求车辆所有人不能随意出借车辆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不能将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借给他人,要求对其车辆安全有相应的监管义务。而本案中,公车借私用这一点恰恰说明寻甸县人大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有严重过错。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尽管,有些问题法律规定并不明确,适用什么法律也可能会有争议,但处理此类问题有一个最大的原则就是以人为本,要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地让受害人得到救济,这是人身权纠纷司法审判的方向。所以说,这样的判决是公正的。最后,我们想说的是,如果国家机关要想对我们负责,请自行管好公车,因为我们是纳税人;如果是公车闯了祸给人带来了伤害,请国家机关勇于承担,因为我们首先都是“人”。

(余伟安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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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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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陕西西安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现就职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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