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3日温甬温线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事故,据最新消息报道,事故共造成39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积极进行救援与事故调查、哀悼死难者、安抚受伤者等诸多工作的同时,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与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开始进入商谈处理阶段。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接受采访时,对所有事故顾客表达歉意,还说:“目前赔偿工作虽然没有立即启动,但会按照既定规章和要求做好工作”。甚至有点媒体报道称,“7•23”特大动车事故”处理小组向遇难者家属表示,事发后在短时间内接受谈判并签订协议的可视情况酌情予以早签约有4到5万元的奖励。
作为一名法律人,对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深感痛心,希望事故调查组尽快查清事实真相,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对于事故赔偿问题,希望事故处理小组能够以人为本,实行同命同价,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失去的生命进行赔偿。
关于赔偿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则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详细规定了赔偿义务人因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予以赔偿的项目以及详细的计算标准。《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次事故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对于有关报道所说的,“此次赔偿标准是执行以17.2万元为基数再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总共37.2万元,这个基数是固定不变的;另外还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埋葬费、家属赡养费等共计不超过45万元;事发后在短时间接受谈判并签订协议的可视情况酌情予以数万元奖励。换言之,本来遇难者家属最高只能拿到45万元,如果加上“早签协议奖”,最终获赔金额可以达到50万元左右。”本人认为,报道所称的赔偿依据不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报道所称的“早签协议奖”,本人虽然理解事故处理小组想尽快了结赔偿问题的想法,但采取类似早签到协议就给予适当奖励的拆迁安置补偿的做法,是让人不能接受的,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是对逝去生命的不敬重。还好,据最新消息,这个所谓的“早签协议奖”原来是个谣言。希望我们的媒体,不要为了吸引人的眼球而歪曲报道。
人的生命本身是无价的,生命本身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通过赔偿协商的过程,可以使社会公众看到责任方是否有真心忏悔和诚意。赔偿方案的实施,要真正体现对生命的敬畏,经得住公众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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