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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李昌奎时代”司法如何自我拯救?王朋模式能否重建司法权威

2011年08月30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中国司法将进入“后李昌奎时代”

随着李昌奎再审又被改判死刑,李昌奎案终于暂告一段落,李昌奎案的再审改死刑让广大人民拍手称快,体现了我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的正确性,证明了我党追求司法公正的决心和纠正错案的勇气,很好地践行了以王院长为领导核心的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的司法理念!

李昌奎案将会成为一个典型案例被载入中国的法制史,李昌奎案作为一个标志性的典型案例将会成为中国法制的一个转折点,从此,中国司法将进入一个“后李昌奎时代”,在“后李昌奎时代”,如何重建司法威信?司法如何自我拯救?“王朋模式”是否值得大力推广?

李昌奎案的整个再审启动过程中检察机关抗诉的缺失不能不说是检察权的缺憾!不受约束的司法独立必将导致司法专横,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检察机关对法院刑事判决的抗诉率极低,抗诉的成功率也并不理想,是近年来法院不断出现错案的原因之一,也是值得每位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中国人反思的问题。

我预言李昌奎必将会很快地被最高法院以“药家鑫案的速度”快速核准并执行死刑而终结。但李昌奎案留给了我们法律人更多的思考……

基于同样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1、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李昌奎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李昌奎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3、2011年7月6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对公众和媒体做出回应,新闻发言人、副院长田成有以及分管刑事的副院长赵建生信誓旦旦地对公众说:这个案件的改判是经过审判委员员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存在任何问题;

4、2011年7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本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5、2011年7月1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昌奎案作出《再审决定书》;

6、2011年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被害人家属送达《再审决定书》

7、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将李昌奎再次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云南省高院首先是将死刑改判为死缓,然后新闻发言人7月6号刚宣称本案二审改判死缓不存在任何问题,是经过审委员集体讨论决定的,可是4天后的7月10日(周日),云南高院院长却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3天后的7月13日作出《再审决定书》,3天后的7月16日(周六)向被害人家属送达《再审决定书》,8月22日,云南高院重审时再次经过审委会将李昌奎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云南高院审委会在短短的前后几个月内在全国人民面前象刘谦玩魔术般的将李昌奎的命运生死了几个轮回,令国人眼花缭乱。最后是云南高院自己扇了自己的耳光,自己打了自已的嘴巴。只不过自己扇自己的耳光、自己打自已的嘴巴总比他人扇和打要好得多!但确实有损司法的威信!

李昌奎案一定会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法院一个深刻的教训,从此,进入“后李昌奎时代”的司法如何重构威信是值得所有追求法治中国的人们思考的……

湖北襄阳王朋、蔡俊杰抢劫杀人抛尸焚车死缓案案情

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5月,被告人王朋邀约被告人蔡俊杰抢车卖钱,同月16日晚,二被告人携带刀、铁链、假发等工具到襄樊市襄阳区张湾镇伺机抢劫。21时许,二人租乖被害人陈林云驾驶的牌号为鄂F8VS98的面包车,当车行至该区东津镇三合村时,二人分别持刀、铁链对陈林云进行威胁、实施抢劫,陈林云极力反抗逃出车外、并佯装打电话报警,二人逃离。

二、被告人王朋,蔡俊杰商量再找人共同作案,被告人蔡君同意参与作案,三人商议将司机杀死后抢车,并做好分工。2010年5月22日22时许,三人结伙携带由王朋事先准备的刀、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张湾镇六两河桥头,租乖被害人孟海生(男,殁年41岁)驾驶的牌号为鄂F1W516的白色昌河面包车。孟海生开车行至燕津镇唐冲村2组路段停车后,蔡俊杰、蔡君从后排座位上用绳子勒住孟的颈部,王朋在副驾驶座位上将车熄火后,持匕首对孟捅刺。孟极力反抗后逃下车,三人下车后分别持刀对孟戳刺三十余刀,致孟当场死亡,从孟身上搜得现金180元和手机一部,抢得价值20363元的面包车。三人将尸体抬上车,由王朋开车到襄阳华星化工有限公司,沉尸于该公司一污水池内。随后王朋将车开到襄樊市襄阳区余家湖办事处周营村路上停放。同月24日晚,三人担心罪行败露,用汽油将面包车焚毁。

2011年1月10日法院判决王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蔡俊杰无期徒刑。

王朋VS李昌奎VS药家鑫

王朋案与李昌奎案、药家鑫案相比对:王朋的罪行要远远大于李昌奎、药鑫,药家鑫已经被执行死刑了,李昌奎也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了,但王朋案为何却只是死缓和无期?

第一、王朋、蔡俊杰是多次连续有计划有预谋的杀人后抢劫,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远远要大于李昌奎和药家鑫。

王朋、蔡俊杰等是提前就预谋好先杀害被害人后再抢劫,其罪行要远远大于在抢劫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而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被告人王朋、蔡俊杰等在作案前就预谋计划好抢车时要先把司机搞死,并准备了刀、绳子等作案工具,可见其杀人的动机、犯意坚决。不象有些法学专家所称的药家鑫是“临时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药家鑫、李昌奎。

药家鑫、李昌奎的犯罪是由于特殊的原因引起所针对的只是有限的个别人员,而王朋、蔡俊杰等在几天内就连续预谋抢劫杀人多次,针对无辜人群,有几次是由于被害人反抗而幸免一死,如果不落网,必将还会有更多的人被其抢劫杀害,如果对其不执行死刑,几年后释放出来的王朋、蔡俊杰必将继续抢劫杀害更多的人民,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不执行死刑无法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其罪行要远远超过药家鑫、李昌奎。

第二、王朋、蔡俊杰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37刀残忍将下岗工人、出租司机的孟海生杀害并抛尸和焚车,“王37刀”(王朋)等的罪行远远超过“药8刀”(药家鑫)和李昌奎。

王朋、蔡俊杰在抢劫过程中,在被害人没有任何反抗的情况下,不问清红皂白,就凶残地对被害人孟海生进行捅刺。当被害人逃出车外、对被告人没有任何危险和威胁的情况下,王朋、蔡俊杰等人追上去继续用刀乱捅;当被害人被迫逃到路边的农田中,并说“什么都给你们”,已经放弃所有财物、请求饶命之后,王朋、蔡俊杰等人仍不放过,仍将其按倒在农田里,残忍地用刀对其背部等致命部位进行捅刺37刀,坚决要杀死被害人。

杀害并抢劫被害人后,王朋、蔡俊杰等为毁灭罪证,逃避侦查,又将被害人尸体抛尸于化工厂的污水池内,并将抢来的被害人的面包车用汽油烧毁,可见其反侦查能力之极强、犯罪情节之恶劣、手段之残忍、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之大。王朋、蔡俊杰杀人的主观故意坚决,与药家鑫、李昌奎相比,药家鑫被称为“药8刀”,而王朋、蔡俊杰等37刀杀害被害人,称为“王37刀”、“蔡37刀”,其罪行要远远超过药家鑫、李昌奎。

第三、王朋、蔡俊杰等37刀抢劫杀害的被害人孟海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存在李昌奎案和药家鑫案中的被害人可能存在“过错”的情况。

王朋、蔡俊杰等杀害的被害人孟海生没有任何过错,被害人是一名可怜的下岗工人,与妻子一起靠开出租车维生,下有二个刚上大学的女儿需要抚养,上有父母需要赡养,就是这样一位毫无任何过错的被害人惨遭王朋、蔡俊杰杀害。

与药家鑫、李昌奎案相比,即便有人会为他们辩解,说药家鑫杀害的被害人是因为她记车牌号,李昌奎杀害的被害人因为是婚姻问题引发、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但是任何人都无法找出王朋、蔡俊杰杀害的被害人何错之有,有何过错?而罪行相对较轻的药家鑫、李昌奎都已执行死刑或再审判处死刑,而罪行更为严重的王朋、蔡俊杰却有何特权拿到“免死金牌”,如果王朋、蔡俊杰都可以不死的话,那药家鑫、李昌奎是不是可以称为无罪了。

第四、王朋、蔡俊杰杀害的被害人家属未拿到分文赔偿、不存在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中的赔偿情节。

已经被执行死刑的药家鑫的父亲曾提出给被害人家属赔偿30万现金并外加一辆轿车,曾经改判李昌奎死缓的云南高级法院也曾经称李昌奎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适当的赔偿,但是被王朋、蔡俊杰等抢劫杀害的孟海生家属至今却未拿到分文赔偿。当药家鑫已经被执行死刑、李昌奎也再审改判死刑,而王朋、蔡俊杰有什么理由还活着。

第五、王朋、蔡俊杰逃亡后的被迫“被动自首”不能成为其“免死金牌”,王朋等自首的主动性低于药家鑫。

王朋、蔡俊杰作案后在逃亡过程中无路可逃的情况下才被迫被动自首,其自首的主动性远远小于药家鑫的主动自首。自首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不能成为罪大恶极的被告人的“免死金牌”,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的最后的结果已经向世人昭示。

王朋(“王37刀”)、蔡俊杰(“蔡37刀”)等有预谋地37刀杀害孟海生后再抢劫,其罪行远远大于因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已被执行死刑的“药8刀”药家鑫,同时其罪行也远远大于云南高院已再审改判死刑的李昌奎,对王朋、蔡俊杰不立即执行死刑错误。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已向世人昭示了人民群众的力量及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渴求,即使云南高院二审已经“创新”地“大胆”地将李昌奎免死,但最后依然要启动再审程序还司法以其应有的公正,李昌奎最终没能逃过死刑。

湖北检察机关的“王朋模式”VS李昌奎案中的云南省检察院

王朋等被从轻判处死缓后,被害人家属立即申请当地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2011年1月12日及时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提起抗诉。依法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我们誉之为“王朋模式”。

而我们反观李昌奎案中的云南省检察院,当李昌奎被二审改判死缓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却没有依法提起抗诉,没有行使法律所赋予其的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而李昌奎案之所以能够启动再审程序而纠正改判为死刑,在一定程度上是广大网民和媒体围观和监督的结果,代替云南省检察院行使了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这不知能否说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渎职或悲哀?直至最后被害人家属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决定启动再审的过程中,云南省检察院最后也只是提出了“检察建议”,只认为认为对李昌奎量刑偏轻(而不是“畸轻”),但也并没有依法提出抗诉。在语法上提出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是有明显区别的,同时认为量刑是偏轻还是畸轻应当也是有明显区别的。

相比较而言,王朋案发生后,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能在第一时间认为法院对王朋等判处死缓量刑畸轻而及时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值得称赞和大力倡导的!

司法独立VS检察监督

李昌奎案的整个再审启动过程中检察机关抗诉的缺失不能不说是检察权的缺憾!

不受约束的司法独立必将导致司法专横,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近些年来检察机关对法院刑事判决的抗诉率极低,抗诉的成功率也并不理想,值得大家深思……

李昌奎案必将会成为一个典型案例被载入中国的法制史,李昌奎案作为一个标志性的典型案例将会成为中国法制的一个转折点,从此,中国司法将进入一个“后李昌奎时代”,在“后李昌奎时代”,如何重构司法威信?司法如何自我拯救?“王朋模式”是否值得大力推广?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如何强化?

(孙中伟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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