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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死刑复核中应当听取被害方的意见

2012年03月19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新刑诉法在今天3月14日的人代会上通过,亮点和进步多多,可喜可贺!但作为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更应清醒地看到新刑诉法中的缺憾和不足,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推进刑事法治化的进程,为大众福祉服务。

死刑复核中应当听取死刑被害方的意见

在新刑诉法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但未增加规定应听取死刑被害方的意见?

死刑被害方与案件结果有重大关系,应当允许被害方其本人或委托律师参与死刑复核,表达自己一方的意见和观点。否则死刑不核准后被害方又不服,到处申诉上访缠访,对社会不利,新刑诉法的制度设计不够合理、不够科学。

记得前些年听到有句话说,“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每次想起来的时候都会感觉一阵的心酸。被害人作为案件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本身已经受过犯罪的一次伤害,如果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忽视被害人应有的位置,无疑对其是二次的伤害。法律制度最基本的功能之一乃弥补被损害者,如果说在死刑复核阶段保障被告人是基于程序正义、法律的公正理念等因素的考量,那么对于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则涉及到更为基本的生存权。之前在我所代理的一起影响全国的出租司机惨遭血腥37刀杀害案中,被害人上有年迈的双亲需要赡养,下有两个上大学的女儿需要一大笔的费用,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只有那辆已被烧得只剩下残渣的面包车,担心一旦拿到赔偿款穷凶极恶的凶手就会无理无据拿到免死金牌,因此被害方放弃了与对方的民事赔偿和解,但是即使如此,在被害方未拿到一分钱的情况下,最后地方法院依然枉法裁判罔顾事实与法律判处死缓与无期徒刑,免除被告人的死刑,这无疑这对被害人的家属而言带来的是来自于生活上与心理感情上双重打击。最后本律师代理被害方启动申请再审程序,好不容易才在二审中改审为死刑,案件报请请最高法院核准。如果最高法在死刑复核阶段未能将被害人的权利要求纳入到必须的考虑范围之内,一有违最基本的人道人性;二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理念。我认为审判实际上也是一门平衡的艺术,特别是在关涉生命权与生存权如此重大的人权的刑事审判中,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被害方的话语权。

希望在以后年的刑诉法修改中,应当考虑死刑被害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参与权……

(孙中伟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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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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