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在今天3月14日的人代会上通过,与死刑辩护相关的亮点之一是“最高法院可以通过提审直接死刑改判”。
新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而在此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里是规定了“对于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最高法院无权通过提审后直接改判。此条新规定意义重大:
第一,最高法通过提审直接改判可节省司法资源,比发回重审节省人力物力。
最高法院通过复核死刑案件,发现原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只是适用法律不当,即只是不该适用死刑的,按照原来的规定,最高法院也无权直接改判,而必须发回二省法院重审,并且还会直接通过下“内部函”等方式直接要求地方法院改判死缓。这样地方二审法院重审就流于形式,判决结果早已经确定了。
但二审法院人民法院也必将另行组成合议庭,也还必须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为很多省高级法院规定,涉及死刑案件、特别是死刑改判案件必须要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为了一个早已确定了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再次重审,审判流入形式,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的同时,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效率。这次规定最高法院可以通过提审后直接改判意义重大,可以节省大量司法资源。
第二、最高法院有权通过提审改判更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对于一二审的原死刑裁判事实不清的,最高法院可以通过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该适用死刑的,最高法院可以直接改判不适用死刑。
死刑复核时案件大多已经经过二三年了,退回一二法院重审后也很难再查实证据,一二审法院对查清事实比最高法院并不具有更多的优势,如果连最高法院本身都很难查清的案件,要寄希望于通过一二审法院查清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只不过是相互之间“踢皮球”转移矛盾而已。
而最高法院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本意之一就是最高法院处于超然地位,更容易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独立做出公正的裁判,对本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该适用死刑的案件坚持直接改判,捍卫司法公正。
而案件发回重审后地方法院会面临来自多方面的压力,对于明知不该适用死刑的案件面对来自被害方的上访压力及地方党委政府的“维稳”压力,经常会“违心”地对本不该适用死刑的案件再次判处死刑,通过牺牲被告人的生命来换取社会的所谓稳定,这是是很残酷的。这也是与死刑复核制度相背离的!
二年前我曾办理的一个最高法院不予核准发回地方高院重审的死刑复核案件,省高院在重审过程中明知案件不该适用死刑,但面对被害方的压力,在案件拖了近一年后,也不得不作出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裁定。二审法院重审如果再次做出死刑判决,那是与最高法的“内部函”的意见相违背的,而如果改判,那又要面对来自被害方的压力,因此只有选择第三条路,转移矛盾,将案件发回到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接到发回重审的案件后也很为难,将案件退回到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到公案机关,一个五年前发生的案件,历经最高法院复核后,五年后又回到侦查机关的起点,被告人在超期关押中等待遥遥无期的再审!
此案目前仍在补充侦查中,很可能地方中院会再次判死刑,二审又维持死刑后又再次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此种刑事诉讼程序上的无限倒流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更是对被告人权益的侵犯。即使最终被告人在实体上获得了公正的结果,但是“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正义被耽搁犹如正义被剥夺”。如此长时期的无限超期羁押对于被告人的身体以及心理将造成很大的伤害。效率与公正作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两者并不能有所偏废,否则会从根本上动摇法院的威信。
此次刑诉法规定最高法院可以通过提审后直接改判,至少可以避免以上弊端,意义重大!值得肯定和赞扬!
(孙中伟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