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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领巾”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1年10月19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在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学生们被分成了两类,一半孩子戴着鲜艳的红领巾,另一部分孩子则戴着绿领巾。该校老师解释,学校给学习、思想品德表现稍差的学生发放了绿领巾以资激励。“告诉他加油努力,下次争取戴上红领巾。”但家长并不认可这一做法,指责此举会对孩子心理造成极大创伤。(《华商报》)

绿领巾使“差生”有了一种低人一等的标识,容易让孩子幼小的心灵产生自卑感,伤害他们的自尊心,虽然学校有些委屈地说,他们的本意只是为了“激励”那些还不够入队条件的学生,但如此“激励”手段显然,缺少对于孩子自尊心、平等意识的理解与关注,难以达到激发上进心的目标。从实质上讲,这种做法不仅仅是教育手段不够人性化的问题,而且已经涉嫌歧视后进生和侮辱人格尊严,该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笔者认为,“绿领巾”的做法让孩子伤心,让家长寒心,让社会担心。这一违法的做法应画上休止符了。

(邓盛友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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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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