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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允许降价就退房

2011年10月27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据上海东方早报报道,2011年10月22日,在某售楼处,多名不满该项目大幅降价的老业主要求退房,在苦等答复未果后,与现场保安爆发冲突。有业主介绍,其购房的总价在200万元左右,但促销广告显示,类似房源的总价已变成了132万元起,与前期房源的差价达60万-70万元。其实,这样的情况不是个案,全国都在进行调控,许多省房价包括我们天津有许多区县的房价也在降,估计许多地方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从法律上分析, 购房者已经购买房产后,发现房价下跌能不能要求开发商退房呢?

答案其实很简单,需要看合同的具体情况及购房者退房的理由。

正常情况下的购房合同都是各省的工商局及房地产管理局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其中并没有条款规定房价下跌后购房者就可以退房。签合同时,是开发商与购房者自愿签订的,谁也没有强迫你必须签这个合同,因为你有权利买这家的房,也有权利买别人的房,但签了合同就必须遵守它。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以房价下跌要求退房显然没有事实依据。

退房,从法律上讲实际上是解除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解除合同,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才能办到的,房价下跌是市场行为,显然与开发商无关,因此不能适用以上合同法条款来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购房者找开发商要求退房解除合同也没有法律依据。

是不是还有其他情况能想办法“退房”呢,答案还是有的。

例如,有的购房人只是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预购协议、意向书”这样文件的约定有时内容并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购房者当然有权解除这样的“协议”,退房也是合理合法的。

再有,有的购房者购买的是“小产权”房产,这样的买卖行为本身就是国家禁止的,这样的情况当然可以“退房”。

再比如,有的购房者可能购买了“保障性住房”,而本身他可能并不符合有关条件,如果主管部门审查后当然可以取消他购买的资格这样当然就得“退房”。

另外,有些购房者在开发商签订了销售合同后,可能又签署了补充协议,如果协议中也约定了房价变化到一定程度可以解除合同 ,这样的约定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根据这样的协议当然能“退房”。

如今由于房价一路高企,国家出台政策调控,房价下跌也是意料中的。其实,假如国家不调控,按目前市场情况来看房价下来也是早晚的事。我们天津有几个地方高档的住宅,空房很多,但开发商却告诉来购房者说房子全卖完了,实际上这是开发商的“饥饿营销”方式(有意调低销量,以期达到调控供求关系、制造供不应求“假象”、维持商品较高售价和利润率的目的),开发商故意把房子空着不卖,让你看着眼热,然后一点点的高价把房子卖出。这就如同苹果乔布斯的Iphone一样,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第一时间就上市销售,在咱国家因各种原因(不一定就是苹果公司原因,因为它的正版手机是由咱国内的大型国企垄断销售),咱们是从新闻中眼巴巴看着别国的粉丝们买,咱们就是拿不到,过几个月,咱们这儿才高价天价的上市......

事实上大部分的非国企房产开发商手它也是缺乏资金的,它们也是硬“挺”着,也希望尽快销售房产回笼资金,再做其他房产项目。有的开发商自己“挺”不住时,只能降价卖房,这就是市场经济的调节起了作用。

其实房产市场应该充分市场化,例如汽车行业,就是一个例子。记得在九几年时,我们天津的夏利曾经也是售价十几万元,那些的桑塔纳也是更贵,因为那时汽车行业国家管得太死,没有民企,没有吉利这样的公司,就这么几个国企。后来汽车行业发展了,民企上来了,汽车售价当然下来,我们的夏利已经有3万左右的,桑塔纳也有5万元左右的车了。所以真正的市场经济,商品价格肯定是要降的。

买房是一件大事,一般百姓是很慎重的,如果真有意要退房,应该三思后行,不能人云亦云。市场经济就是这样,有跌就有涨,假如现在房子没退成,过几年,你的房价上去了,你还会没事偷着乐吧。

(刘伯华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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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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