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回忆起半年前被关在检察院50天的遭遇时,难抑激动和伤心。
今年3月8日,陈焕鹏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防暴大队副主任科员雷庭因涉嫌“滥用职权”被洋浦检察院带走。4月29日,作为最重要证人(应是犯罪嫌疑人,如果是证人,不可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笔者注)的陈焕鹏被取保候审,当事民警雷庭被检察院正式拘捕。“检察院不让我睡觉,逼我写假供,我多次想过自杀一死了之。”(四川新闻网)
作为“圈内人”的派出所所长,想毕办过不少案子了,当他自己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时,却也遭遇了刑讯逼供,其愤愤不平的言词,令人感慨。
刑讯逼供的事,早已称不上是什么新闻了。“你方唱罢我登场”,好不热闹。远的不说,今年6月,曾担任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利川市司法局局长的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冉建新,2010年11月被中共利川市纪委以失职渎职罪名双规,5月13日被移交至恩施州巴东县人民检察院。6月1日由看守所提往检察院,4日猝死,死者七窍流血、全身瘀血、多处外伤、背部还有多处烧烫伤痕迹。9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检察院检察长辞职,两名“冉建新案”办案人员被刑事拘留。而前一阵子的“与狼共舞”及“鬼洗脸”刚让人耳目一新,当地有关机关“自查自纠”后很快就认为,这是被告人编造的谎言。只是这种自查自纠后得出的结论,很多人是质疑其客观性和真实性的。时间才过去多久啊,身为派出所所长的公安干警也在血泪控诉检察院的逼供行为了。
为了防止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早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前一阶段提交讨论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拟对此作进一步的完善和修订。但正如笔者在《谁让法律与狼狗同笼》中所言,在大环境未作根本改变的情况下,个别条款的修改不足以防止刑事讯逼供大范围的存在。不是说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吗?非也,拍电影时只要不符合导演意图,还可以多拍几条呢,难道审讯时侦查人员就那么傻吗?陈焕鹏说:“在制作笔录期间,我讲客观事实时,他们就不作记录,而是让我按照他们的意思说。为了制作所谓的同步录像,被折磨得几近崩溃的我同意配合,按照他们强迫的,把他们事先编好的笔录放在面前的桌子底下念……”,其他防范措施呢?笔者同样并不看好。
笔者突然想到,陈焕鹏作为派出所所长,办了那么多案子,在他手上的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涉嫌违法的人是否也遭遇过“潜规则”?他自己在遭遇了这一次逼供之后,假设他很幸运地被法院宣告无罪(仅是假设,十有八九是不可能,公诉人一定会宣读一份办案部门写的办案经过,证明是依法办案,没有对被告人刑讯逼供,法院基本上也会采纳),那么,在他今后的办案过程中,他对犯罪嫌疑人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呢?对此问题,笔者很有兴趣探究。笔者猜想,他一定会以无罪推定的思维来对待犯罪嫌疑人,抛弃他可能曾经使用过的手段(笔者再次强调,这仅是假设或猜想,也许他真的从来没对嫌嫌人使用过刑讯逼供的手段),“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嘛。
因此,笔者突发奇想,既然刑讯逼供这一毒瘤在目前的政治社会生态中没有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割除的可能,何不让全国每个侦查人员都遭受一次刑讯逼供?让受过不白之冤且对刑讯逼供深恶痛觉的人再来侦办刑事案件,会对“无罪推定”的思想有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在办案中也会更加严格地遵守法律规定,更加尊重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别骂笔者混帐,这一混蛋式的灵感和想法来源于刑讯逼供一再挑动公众神经的司法制度。
(邓盛友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