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6日,鄂皆豪起诉孙雅莉“悔婚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因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择日宣判。本律师就本案进行了一次梳理,如下:
案情简述:
孙雅莉与鄂皆豪2010年9月在非诚勿扰认识后,线下交往,后鄂为孙购买了宝马车,并登记在孙名下。孙在2010年8月7日至2010年10月31日一直参加《非诚勿扰》节目录制,并在最后一期(10月31日)牵手王宇航。2011年5月,鄂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称因孙悔婚而返还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宝马车及电视机,后在开庭进行实体审理时,撤销了要求返还电视机的诉请。在鄂起诉后,孙首先在法律上进行了管辖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同时在微博等媒体上声明,自己从不认识鄂,并称鄂是借自己炒作。在实体审理时,鄂拿出了鄂孙与双方父母在一起的照片,以及鄂转款为孙买宝马的证据,孙的律师承认了双方恋爱的事实。
庭审要点:
1、赠送的宝马车是什么性质?是“彩礼”,还是“炫富”?
2、原告撤销返还电视机的请求的猜想。
我们首先看,原告以返还“彩礼”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宝马及电视机,原因就在于,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三种情况法院应当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从法院支持的三种结果来看,原告显然认为选择“彩礼”的理由,同时满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样就可以获得支持返还。另外,原告在庭上还使用了“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这个词,观词则可以达意:结婚目的落空,赠与则可以撤销,那么赠与的标的物自然就应该返还。
被告则以非“彩礼”,无婚约进行抗辩,认为这是原告炫富,言下之意就是普通赠与。
根据赠与是实践性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的规则及合同法186条,192条规定,只要赠与一方鄂先生把财产(宝马车)赠与对方(登记在对方名下),受赠方表示接受,则赠与就算完成。除非,受赠人“(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严重侵害了他或者其近亲属以及不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则原告几乎不可能要回该宝马车。
因此,原告如果要胜诉,就必须要使用“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当条件(孙与鄂结婚)不成就时,合同不生效”这样的规则。
结果猜想:
本案的结果无非二:一是确认赠与完成,原告败诉;二是确认赠与附结婚条件,现在目的落空,赠与不生效或本案中的宝马车为彩礼,因双方未结婚而须返还。因媒体报道两者皆有提到,不清楚原告到底选择了“彩礼”还是“附结婚条件赠与”。法院会选择怎样的结果,来指引、维护基本的社会道德底线,拭目以待。
再一个事件,就是原告撤销了对电视机的返还请求。主要原因可能是证明鄂购买电视机的证据不足。其次,前期的媒体报道也已召告社会,孙得了鄂的一台电视机,这个效果已经出来,再加上金额又不甚大,放弃也罢,省去法院驳回该诉讼,字面上难看。
律师感想:
本案无论场面上多么热闹,孙为这个案件做了多少口头上的、微博上的、粉丝的宣传,拨开云雾见日头,就是赠与行为的性质。至于这个案件中,双方究竟各自有多大的过错,则除去主诉(宝马车)以外,双方为此耗费的精力、财力以及其它,都各自心里有一本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当地明确了财产权的属性,同时对赠与行为也明确确认与合同法进行对接。因此,即使是夫妻之间,恋人之间的财产往来,也是跟普通人之间的往来一样。如此,证据的保留甚为重要。
(李佩璇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