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山西怀仁县的街头上出现了骇人听闻的一幕:陌生男子连捅过路女子28刀致其死亡。就在这一幕发生时,有两名路人就在一旁静静看着女子被捅。后来,这两名路人,一人悄悄离开了,另一名则赶忙走到了路边的花坛旁,一边回头看着,一边也慢慢走开。
就在事情发生到后来,离现场不远的地方已经聚集了不少围观的市民,但却无一人上前制止。
事情被媒体报道出来后,舆论一片指责:路人冷漠,围观者冷漠。
不只是山西怀仁县,类似事件在我国其他地方也有发生。分析路人冷漠的根本原因就两点:一是担心自己力量不够,上前制暴反被害;二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作怪,不愿没事找事,还惹一身臊。
这两种思想、担心、顾虑都是不对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有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这就是说,面对暴力,任何人都有权立即上前将其扭送至公安司法部门;如果担心自己力量不够,恐难对付,你有权立即拿起电话向公安司法部门报案。
就是对那些疑似暴力,你作为发觉者,也有权报案。电影中,邻居发现隔壁有爆炸声,可能有暴力,立即报案,结果警察到后,不是这种情况,就属疑似暴力。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对报案人是积极保护的。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还赋予每个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这个权利,不仅仅是在自己遭受不法侵害时,自己作为受害人有权行使,而并且,当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逢遭不法侵害,每个过路人都有权采取措施制止该不法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也是正当防卫,而且伟大的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还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任何人采取制止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我国法律给予公民“管闲事”赋予很大的权利。
试想,本文开头的那个场面,若第一发现的那个路人及早报个案或者某个路人上前断喝一声行使正当防卫以制止侵害行为的继续或者几个路人一起上去扭送公安,兴许就能保住那位无辜弱女的性命。
面对别人遭受暴力,自己围观无动于衷,假如有朝一日,自己遭受暴力,谁来保护?扭送也好,报案也好,正当防卫也好,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只要我们每个路人都勇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不法侵害行为一旦露头,即被灭亡。
法律赋予的这些权利,既要宣传,更要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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