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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约架”“应架”都不在法律的边缘

2012年07月09日    我来说两句(2人参与)  

微薄上言语不和 互骂后法大教授“约架”女记者

据网络报道:因为微博上的言语不合,一名大学副教授和电视台女记者公开“约架”,并于7月6日中午出现在双方约好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公园。打斗发生后,警方介入。

两人“约架”的直接导火索是两天前。就什邡钼铜项目是否有污染,两人再次在微博上打起嘴仗。教授网友吴法天要求“科普或辟谣”的言论,引起女记者周燕等网友的不满。两人多次隔空喊话对骂,火药味十足,最后演变成了人身攻击。4日,两人最终决定“约架”,一决高下。

据报,此前两人曾在微博上有过互辱互骂。最后,双方通过微博“约架”:7月6日13时,北京朝阳公园南门。

侮辱、谩骂已够治安处罚

网络等许多媒体,现在关注的都是“约架”“应架”问题。此等案例,“约架”

前都有侮辱、谩骂的前奏。很多人,把这个前奏理解为“文斗”,是可包容的。实际上,这不是勇敢不勇敢、高尚不高尚、风度不风度的道德问题,而是是否触犯法律、法律允许不允许的底线问题。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这法律规定的很清楚,侮辱他人是要治安处罚的。

“约架”“应架”都要处罚,轻者治安,重者坐牢

打架总归不好。谁先动手打人,就先处理谁。这似乎并没有错误。不管是“约架”者先动手,还是“应架”者先动手。

问题是:如果有一方没动手,或者双方都只在那里张牙舞爪,还没到动手的程度,这怎么处理?

这就要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看是否涉嫌寻衅滋事。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约架”“应架”本身就有结伙斗殴的嫌疑,哪有不处分的道理?如果因为“约架”“应架”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那将涉嫌犯罪,可能要坐牢的了。

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存在分歧在所难免。有分歧,就吵闹、就谩骂,不然就“约架”“应架”,以“决斗”的输赢来决定各自观点的正确与否。这那是现代社会的文明与法治?其与原始社会的丛林法则何异?

历史已经给了我们太多的教训了。远离拳头,文明用语,不“约架”,不“应架”,守住法律底线,这个最低的要求吧。

(罗天兴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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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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