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扬州晚报,苏州某论坛上一篇名为《在公司一不小心嘴里蹦出几个苏州话,饭碗就没了》的帖子,吸引了众多网友的眼球。该网友还贴了一张公司的通知,可以看到通知上明确指出:为了融洽同事间的沟通,禁止员工在上班时间用方言讨论公司事务,违反者公司将依据影响大小将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是解除劳动合同!不少网友纷纷发帖表示:“上班期间还是说普通话比较好!”但对不说普通话就要被罚,有些小题大做,无法理解。公司真的有权以此作为解雇的理由吗?人们纷纷提出疑问。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同时又规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可以使用方言。
现在很多地方特别公共服务机构都提倡说普通话,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提倡用普通话交流,本无可厚非。只是一旦违者,便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有待斟酌。
如果这个企业是公共服务行业,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中经有这方面的约定,或者由于企业所属行业的特殊性,有工作时间必须说普通话的规章制度,而且这个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者告知了劳动者,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反了按约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不是公共服务行业,而有如此规定,不管是善意的还是如有的网友所描述老板别有用意,都是不可取的。
合法用功,是规范用工的最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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