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商业三者险的责任承担做了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是可以直接判决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
本来,依据《保险法》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受害人是可以直接起诉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公司的。但是,多年来,由于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不同于交强险,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判例并不多。有的地方法院,还专门出台内部规定,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索赔,必须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完毕后,再另案作为商业保险合同纠纷案处理,明令禁止合并处理。
所以,第三者责任险,在过去来说,意义不大。
而今就不同了。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既是很好的落实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本理念,也是减轻受害人的诉累,能极大地发挥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根本作用。这样一来,人们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就有了更深刻认识,该业务也必将会有一个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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