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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宏进于红伟离婚案

2011年12月31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案情】

案卷材料显示,于红伟比方宏进小11岁,两人1992年相识,1994年结婚。于红伟告诉记者,当时只有20岁的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方宏进,其实方宏进之前有过一段婚姻,但她并不知情。“我跟他恋爱时,他跟我说我是他第一个恋人,我也问他,你都三十几了难道没有恋爱过,他回答我说是事业上忙,没时间谈恋爱。”相识两年后,两人在深圳登记结婚,开始了这段长达17年的婚姻。

2010年底,于红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方宏进离婚,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很大一部分还没有完全查清,无法确定财产的具体数额。

2011年2月,海淀法院复兴法庭曾进行过一次调解。于红伟认为双方有调解可能,向法院申请撤诉。

此后,方宏进起诉离婚,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并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宏进说,在庭前调解中,他提出想要女儿的抚养权,于红伟承担她该承担的抚养费。但于红伟不同意离婚,提出要孩子,并让他负担高额的抚养费,财产都归她。由于双方要求相差太远,无法达成调解。

【判决】

2011年12月15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判定婚生女方贞由母亲于红伟抚养,而婚姻存续期间的200万元债务由方宏进独自承担,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上诉】

于红伟表示要上诉,要求将女儿每月的抚养费由1800元提高到一万元,同时,由于方宏进有“小三儿”严重伤害了她和女儿的感情,她要求法院不给方宏进分割任何夫妻共同财产。

方宏进也表示,自己并不认可法院判定的“过错在自己一方”,要上诉洗清有“第三者”一事。

【李佩璇律师评析】

本案当事人经历了女方起诉离婚,撤诉,男方再起诉离婚,双方共同上诉,目前等待二审的过程。本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离婚案件,双方的法律心理模式在进行离婚战争的夫妻当中,非常具有代表性。现在就剖析如下:

一、追与逃,心的煎熬

1.女方的受害者心理及行为

由于女方觉得自己比男方小很多,同时又被男方骗是第一个恋人,加上男方在经济、社会地位上的强势,女方对男方有怨气,但又不是真的想于男方离婚,于是在自己能把握的各个方面对男方进行控制,比如,经济上,对于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的收入,能进则不出;对于男方的业余时间,能限制则限制,不能限制则电话等方式追踪。如此种种,以保证男方随时都能被女方掌握,以便寻求片刻安心。

2.男方的对抗及逃避行为

由于年龄的悬殊,男方在婚姻的初始对女方应该说是有感情,且很满意的。但由于女方在结婚后的控制行,导致了男方的沉积的反感。在这个家庭结构中,男方在经济上与社会地位上都处于强势,因此,男方如果不想被控制,还是有办法做到的。本案中,男方在大方向上采取了逃避的方式,比如,选择到上海工作,而不带家属(虽然上海同意安排家属的工作);选择离家,不再与家庭有任何联系。

二、爱与恨,法律的较量

1.起诉与撤诉

由于男方长年离家且不与家庭有任何联系,女方失去了追踪的条件,于是提起诉讼,以便于再次联系到男方,这是一个权宜之计,等找到男方以后再进一步打算。男方应诉后,女方撤诉。这与男方想离婚的想法相违背,因此,男方提起了离婚诉讼,坚决要求离婚。这下,女方走到了不得不离的风口浪尖,必须要考虑如何迎接战斗了。

2.女方以男方有重大过错为由,认为不应分给男方一分财产。

这也是一个策略。要求一分不分,则有可能会分少分。并且女方有利证据为方宏进的“保证书”。这个保证书,最终能在过错证明上起到多大的作用,还要看法官根据案情的具体认定。

男方对于女方提出的过错证据,认为是被逼而非自愿书写。

综合全案,各方说辞均有可信及不可信之处。

三、法官的策略

显然,一审法院不想自己在本次审判中解决这个棘手问题,于是采取了回避的方式,对财产分割问题,另案处理,将难题留给了下一个财产分割案件的法官。

本案给一审法官不分割财产的理由很多,比如,股份无法查清,遗产问题未最终处理等等。但是,对于已查清的财产问题,比如北京的二套房产,是否可以分割呢?按理来说,法官是可以处理的。但是,这样一来,势必要涉及到对男方的过错问题进行定性。这样,岂不是法官自己为难自己?还是把柴留给后人烧吧。

那么,二审法院会怎样解决这个案子呢?

首先,一审法院只对离婚及孩子抚养问题作了判决。对财产问题,并未涉及。男方称,将在二审提交新的财产证据。因此,二审有三个结案方式两个结果。

结果一:对财产问题继续不予理会,维持原判;

结果二:在此次程序中,一定要将二人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

1. 第一种处理方式:

二审法院接受了新证据,但双方不能就财产问题达成调解,则发回重审。此种处理方式的可能性为1%。

2. 第二种处理方式:

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调解意见,二审法院出调解书,完满解决二人的离婚、抚养、财产分割问题。

此种处理方式,涉及到双方妥协。首先,女方的复仇心理要减轻,其次,男方对财产的让步。以笔者通过媒体报道来揣测,女方是不肯让步的。对于本案将女儿方贞拉进来,笔者不予置评。所以,我在对这次案件的描述中,之于女方,我用了战斗一词。对于男方,我则用了逃避一词。

在本起案件中,看起来女方处于攻方,并且有利证据,但是,从法律实际处理来看,男方是处于强势的。如何把握好分寸,如何让案件对三方来说都满意(于红伟、方宏进、法院),还是要看这三方的综合力量了。当然,法院可以努力,也可以踢球。

【李佩璇律师结语】

婚姻,是人生的最大事情之一。结婚与离婚,都是需要人在心理与财力上做好准备的。幸福的婚姻来自合适的双方。

婚姻律师,是一个具有使命感的命名。我更多的希望,婚姻律师在婚姻案件中,不仅仅为当事人的最大财富利益战斗,而是要为当事人的综合最大利益工作。因为,一个人的离婚,可能影响的不是这个人的一生,还有下一代的一生,甚至更下一代。

离婚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我们婚姻律师,最好能让伤害到最小。

(李佩璇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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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璇律师



[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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