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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400元特别签证费 法不容情

2012年01月05日    我来说两句(4人参与)  

美丽的迪拜,最近让国内的单身女孩儿们不太愉快——35岁以下的女性,独自出发去迪拜旅游,做签证时要多交400元特别签证费。对这400元的莫名收费,郑渊洁的微博予以曝光,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不过热议的却是另一个词——卖淫。记者昨日从旅行社获悉,加收400元的做法是行业“潜规则”。(12月30日北京晨报)

对于加收400元特别签证费的做法,网友予以了猛烈抨击。而其存在的法律问题,也值得探讨。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明确告知过35岁以下的女旅客要加收400元特别签证费?收取签证费的目的是什么?在旅程结束后,该费用是否予以退还?所有这些细节,旅行社有义务向游客做出具体明确的说明。如果有证据证明旅行社已向35岁以下单身女性履行了上述义务,女游客也完全明了且自愿接受,则不存在游客被欺诈的事实,双方属于你情我愿,旅行社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反之,如果旅行社并未向这些游客作出明确的说明,而是对相关事实予以隐瞒,则其对游客构成欺诈,从现在迪拜官方反馈的情况来看,迪拜并未收取特别签证费,这笔费用无疑落入了旅行社的腰包。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系消费法律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很显然,旅行社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对特定游客的污辱和歧视。游客可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要求。

旅行社称,一旦有游客滞留在迪拜从事卖淫或盗窃等不法行为,迪拜当局将对旅行社处于重罚。对此说法,并未得到迪拜当局的认可,是否真实,不得而知。既便是真的,旅行社将其损失转嫁给所有35岁以下的单身女性,对于没有从事违法行为的女游客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一人得病,所有人都吃药”,让“良家妇女”为他人可能发生的卖淫行为事先承担责任,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如果该说法不属实,则旅行社的行为当属欺诈无疑,游客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之规定,提出双倍赔偿之要求。

其实,旅行社如果真的为了减少因游客从事违法行为而被迪拜当局处罚所造成的损失,完全可以在旅游合同中对此出特别约定,也即一旦游客在出境后因从事违法行为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由游客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此一来,既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一些女性借旅游之迹出境卖淫,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损失,同时又不至于污辱了女性同胞,这岂不是一石三鸟的办法?

游客如果因为旅行社收了400元防止卖淫的特别签证费而不服,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相应的退款及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等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旅行社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商言商,旅行社作为经营者,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诚信永远是经营者立足于市场之根本。通过编造谎言,巧立名目等手段,甚至不顾顾客心理感受去获取不当利益,失去的将会更多。旅行社的行为看似情有可原,然法无可恕,旅行社可能要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邓盛友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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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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