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年关时,帮农民工讨薪的新闻铺天盖地。华龙网-重庆日报报道:巫山法院7天办结农民工讨薪案,最终通过调解使21名农民工的工资在春节前落实到位;宁波网-宁波日报报道:小包工头领工程款后跑路,民警帮助农民工讨薪,7名农民工领到了工资款,高高兴兴地踏上回家过年的路;环渤海新闻网消息:开平区总工会帮农民工讨薪,短短四天时间,工人就拿到了工资,农民工激动地说:“感谢开平区总工会帮我们讨回了工资,我们可以高高兴兴地回家过年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部署,要求各地在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工资基本无拖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近日也发出通知,号召各地律师协会组织广大律师在春节前开展“执业为民送温暖、法律服务献爱心”活动,引导律师深入农民工聚集地区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咨询点,依法快捷有效地帮助农民工讨薪。
看到这些新闻,欣慰之外,就是疑问:早干嘛去了。我们的农民工确实需要政治关爱,但需要的不只这些,还有需要的是法律阳光。仅解决过年时候的工资是远远不行的。客观的讲,就春节前的这段时间也解决不了多少问题。之所以有问题累积到春节,就是因为平时的问题没解决。如果平时我们的各部门都能严格的执行法律,真心为农民工办事,就不会有春节前的这种“突击”形式了。
法律规定工资必须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有关监督检查的范围,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这里面明确规定有劳动报酬的支付情况,而且刑法修正案(八)对拖欠劳动者报酬给予刑事打击有了法律依据。
劳动者在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时多数是知道求助劳动监察部门的,问题是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在平时是不是不折不扣的严格执法了,是不是真正打内心里在急农民工之所急想农民工之所想。如果真是这样,忙在平时,就会闲在年终,那农民工们是欢迎的,党和政府也是满意的。
(罗天兴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